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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7/9 8:41:00
-- 雅百特被强制退市算总账 7个月前公告或为公司埋新雷
2018年07月09日 07:37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桂小笋 7月4日晚,中小板公司雅百特发布了《关于公司因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称公司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国证监会已于近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正式启动对雅百特的强制退市机制,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或成中小板退市第一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解答,雅百特股票自7月6日复牌,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交易30个交易日,然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或者虽然符合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消息发布之后,“中小板强制退市第一股”的议论在投资者之间传递。“雅百特的状况,说明监管机构加强了对资本市场的执法力度、起到了净化市场保护投资者的作用,有助于恢复投资者信心,更好地推动资本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香颂资本董事沈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 不过,对于雅百特而言,眼下的“麻烦”还不止这些。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虚假陈述的“升级版”,“也就是说,极其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就不仅仅是信息披露违规的问题,还涉嫌构成犯罪。根据《刑法》161条的规定,构成此罪的,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而公司的虚假陈述,也引发了投资者的维权。王智斌介绍,“目前,通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雅百特投资者索赔案例中,已有超过800名投资者委托我们向雅百特提起索赔诉讼,首批投资者的诉讼材料将在7月份之内递交法院。根据此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买入雅百特并且该期间内未全部清仓的受损投资者,均具备索赔资格”。 去年公告涉嫌误导投资者 由于目前雅百特被启动了强制退市机制,因此,投资者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是否具有执行的条件,是众多投资者关注的热点。 对此,王智斌表示,即便雅百特暂停上市或者退市,也并不影响诉讼进程,但在这种情况下雅百特是否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的确存在疑问。“根据退市规则,在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存在退市风险时,主动赔付是避免退市的条件之一,雅百特确实应当考虑主动赔付,以避免退市,但目前还看不到任何主动赔付的迹象。如果证监会出具正式的调查结论并且认定中介机构存在责任的,我们将依法追加中介机构作为共同被告。” 此外,王智斌分析,雅百特在2017年12月15日晚间发布的公告中,还为自己埋了一个“雷”。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雅百特在2017年12月15日的公告中称,“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公司股票不会因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对此,王智斌认为,公司的这种陈述,涉嫌对投资者进行误导,影响投资者对于公司风险的判断。“监管层应当对该陈述的性质进行认定,受到误导的投资者可以在监管层认定构成误导性陈述后提起索赔诉讼。” 责任编辑:依然
■本报记者 桂小笋 7月4日晚,中小板公司雅百特发布了《关于公司因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称公司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国证监会已于近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正式启动对雅百特的强制退市机制,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或成中小板退市第一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解答,雅百特股票自7月6日复牌,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交易30个交易日,然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或者虽然符合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消息发布之后,“中小板强制退市第一股”的议论在投资者之间传递。“雅百特的状况,说明监管机构加强了对资本市场的执法力度、起到了净化市场保护投资者的作用,有助于恢复投资者信心,更好地推动资本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香颂资本董事沈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 不过,对于雅百特而言,眼下的“麻烦”还不止这些。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虚假陈述的“升级版”,“也就是说,极其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就不仅仅是信息披露违规的问题,还涉嫌构成犯罪。根据《刑法》161条的规定,构成此罪的,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而公司的虚假陈述,也引发了投资者的维权。王智斌介绍,“目前,通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雅百特投资者索赔案例中,已有超过800名投资者委托我们向雅百特提起索赔诉讼,首批投资者的诉讼材料将在7月份之内递交法院。根据此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买入雅百特并且该期间内未全部清仓的受损投资者,均具备索赔资格”。 去年公告涉嫌误导投资者 由于目前雅百特被启动了强制退市机制,因此,投资者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是否具有执行的条件,是众多投资者关注的热点。 对此,王智斌表示,即便雅百特暂停上市或者退市,也并不影响诉讼进程,但在这种情况下雅百特是否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的确存在疑问。“根据退市规则,在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存在退市风险时,主动赔付是避免退市的条件之一,雅百特确实应当考虑主动赔付,以避免退市,但目前还看不到任何主动赔付的迹象。如果证监会出具正式的调查结论并且认定中介机构存在责任的,我们将依法追加中介机构作为共同被告。” 此外,王智斌分析,雅百特在2017年12月15日晚间发布的公告中,还为自己埋了一个“雷”。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雅百特在2017年12月15日的公告中称,“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公司股票不会因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对此,王智斌认为,公司的这种陈述,涉嫌对投资者进行误导,影响投资者对于公司风险的判断。“监管层应当对该陈述的性质进行认定,受到误导的投资者可以在监管层认定构成误导性陈述后提起索赔诉讼。” 责任编辑: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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