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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徽“中国印”、奥运吉祥物“福娃”等作为人们喜爱的、耳熟能详的奥运标志,正日益进入人们的生活。日前,北京市版权局为奥运标志、吉祥物等13件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明确了作品的权利归属,建立了涉奥作品版权保护网络实时监测平台。然而,互联网上仍存在恶搞奥运标志等艺术作品的现象,由此造成了不良影响,甚至侵犯了他人的专有权利。奥运题材成文化热点
日前,青岛市一家内衣企业申请将北京奥运圣火采集和交接仪式上的瞬间剪影注册成为商标,这种申请能否最终获得国家商标局审核通过还不得而知,但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和奥运相关标志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如果未获奥委会许可使用和奥运相关的标志,都属于非法行为。按照中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即便被通过,被注册的人也有起诉维权的权利。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与奥运相关的名称、标志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恶意注册和使用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的现象。据有关统计,表示“北京奥林匹克”的国际域名多达155个,其注册来自全球数十个国家或地区。不仅域名受到恶意抢注,网上还出现了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影响,对奥运会会徽“中国印”等艺术作品进行恶搞的现象。
例如,五个可爱的奥运福娃,被人在网络上恶搞成某个著名歌星、影星的卡通头像,有的被杜撰成某个超女造型及各种各样中外动画片的造型,有人统计,被篡改的福娃有20多个版本。更有甚者,原本蕴含浓重中国文化韵味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会徽,竟被恶搞者去掉奥运五环的标识,将颜色改为灰黒色变成男厕所标识,将印中的“京”字“穿”上了裙子,变成女厕的标识。
在如此恶搞下,2008年奥运会会徽完全失去了原作者想表达的舞动、奔跑的奥运精神,引起众多网友的强烈不满和斥责。网络恶搞侵犯他人专有权利
记者日前上网发现,恶搞奥运标志的照片仍在网上。据调查,恶搞福娃的帖子已有上千人点击,可见恶搞已造成相当广泛的负面影响。针对这类恶搞,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具有商业经营属性”,法律无法对其行为进行处罚。真是这样吗?
国家体育总局“2008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实证研究”课题负责人胡峰认为,按照奥林匹克运动的国际惯例,奥林匹克标志不仅具有一般的商业属性,而且还是奥林匹克精神的体现,这种随意篡改事实上对这种精神构成严重的侵权。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说,这种恶搞将对该会徽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不仅无聊,而且是对人类共同价值理念的挑战”。
业内专家指出,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对奥林匹克标志以及电视传播权等的保护,而且包括对通过艺术形式表现奥林匹克运动的作品给予精神权利的保护。即使恶搞制品添加了一些新的创作,但它确实是从被恶搞的奥林匹克艺术作品中拿走了享有著作权的因素,尤其对视频和音频来说,“把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与新加入的创造性因素相结合,不管添加的部分创造性有多大,也只能是一个演绎作品”。现代著作权法把制作与复制演绎作品和改编作品的专有权利都分配给了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人,所以,恶搞不管多有“创意”,都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网上有人称,恶搞只是“合理使用”原作品,这是法律允许的。但事实上,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况”。《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也规定,只有在“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时,才“允许复制有关作品”。网络恶搞要产生面向众多网络用户的传播效果,而不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网络恶搞艺术作品,具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性,也在事实上出现了损害。认真应对网络恶搞
有业内人士建议,作为恶搞主要载体的“网络视频”应接受国家广电总局的统一监管,并出台有关互联网视频的新管理条例,个人要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许可证等。
北京市版权局局长冯俊科日前表示,常见的奥运版权侵权行为分为3种,一种是没有经过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的行为,第二种是侵犯奥运转播权的违法行为,“第三种侵权方式是目前新兴而且多见的‘恶搞’行为”。冯俊科认为,制作或传播含有歪曲、篡改奥运标志以及相关作品的图片、文字、音乐、电影等,都是违法行为。网上传播广泛的“换头福娃”、“厕所版奥运会徽”等都属于这种侵权行为。对于不听劝告、执意侵权,且传播内容未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网站,将坚决予以关闭。
事实上,早在2003年,北京奥组委就曾发出公告,就保护会徽、吉祥物的知识产权作出声明,告知任何作品机构或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该会徽、吉祥物进行拆分、歪曲、篡改等变形使用。近年来,我国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是取得重大进展。国际奥委会主席雅克·罗格4月9日在京参加第十六届国际奥协代表大会对媒体充分肯定了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他说,在其他国家,曾遇到过不尊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一些隐性市场行为,国际奥委会不得不采取措施让其停止这种行为。罗格表示,北京奥组委非常注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了积极的保护措施,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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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料显示,“恶搞”一词来自日语KUSO,其作名词意指“粪”,作动词有“搞笑”、“不那么善良对待某事”之意。
■学者认为:网络恶搞艺术作品,被很多人宽容,有其深厚的社会文化因素;
网友认为:网络恶搞的盛行体现了文化价值的多元。“恶搞是充满智慧的幽默”;
法律人士认为:人们在网络上尽情表达的同时,却忽略了恶搞行为可能给他人权益造成的侵害,有时这种快乐会走入了法律的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