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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2日 中国江苏网
(记者许琴)
10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会后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条例》明确了破坏地下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保护地下文物有功的要表彰或奖励。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前,2000年实施的《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对破坏地下文物的违法行为最高处以2万元罚款,违法行为成本极低,不能达到震慑目的,导致很多用地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即使发现地下文物,也不上报、不停工,甚至不惜破坏地下文物,既免去了支付考古经费,也不用耽误工期。此次制定的《条例》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相关的违法行为罚款额度提高至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依法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地下文物的行为。《条例》中明确,对在地下文物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及时报告并提供地下文物线索,并经相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制止破坏地下文物行为的;在地下文物考古发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协助追缴流失的出土文物,成绩显著的。
在立法过程中,该《条例》经过多次修改。据介绍,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作为原规定的核心制度设计,有力地保障了我市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考虑到文物保护工作的延续性,应当在条例中予以保留并加以明确。因此,修改新增第五条,继续明确我市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的范围,即:汤山、薛城史前遗址区;石头城遗址区;六朝、南唐、明代西城及御道遗址区;长干里古居民区及越城遗址区;内秦淮河两岸十朝遗存区;六朝陵墓区;明代开国功臣墓葬区;明代沐英家族墓地区;幕府山、雨花台、铁心桥、西善桥古墓葬群区;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