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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新版」邮政网点日戳管理办法公布

1楼
123456 发表于:2019/5/24 23:37:00
集邮者 今天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网点日戳使用与管理,有效防范和降低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确保邮政通信生产正常进行,提升对外服务水平,维护邮政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日戳种类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日戳是邮政企业经办邮政业务所使用的、标有时间和地名的戳记,是界定邮政企业内部生产环节间权责关系的印信。

第三条 本办法中邮政网点主要包括营业网点、投递网点、临时邮局、主题邮局、集邮门市部等。

邮政网点日戳包括普通日戳、风景日戳、邮资机戳。本办法不涉及邮资机戳。

普通日戳是指邮政网点收寄、投递邮件时使用的日戳(包括过戳机戳)。

风景日戳是指刻有相关风景图案、名称和风景所在地地名的邮政日戳,由风景名胜所在地邮政公司(网点)使用。风景日戳既有普通日戳盖销邮票的功能,又有纪念和宣传的作用。

纪念邮戳也是邮政网点常用戳记,是邮政部门为纪念某一重大节日、重大事件或邮票发行而专门刻制的一种带有纪念文字和图案的邮戳。

第四条 日戳具有表明邮件处理时间、节点的功能,也是判定邮件全程传递时限的重要依据,但不具有合同签章表明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邮政企业从收寄邮件到投递邮件的时间间隔,以邮件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需要投递通知单的邮件,以通知单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

全程时限=投递日戳日期-收寄日戳日期。 


第三章  日戳制作和配备

第五条 日戳由戳头、戳颈、戳柄三部分构成,戳柄材质一般为木质或塑料。日戳式样一般有钢戳、储墨戳、回墨戳等。所有日戳必须保证日戳盖销时,戳面文字和时间清晰可见。

第六条 日戳的制作要符合集团公司《邮政日戳戳印  第一部分:无资戳印》标准(Q/YB 0010.1-2008)。如发现尺寸不符、样式不符、字体不符、字迹不清,应立即更换。日戳左下部为机构信息,右下部为业务信息和日戳序号。业务信息明确为“收寄”“投递”字样,临时邮局、主题邮局在业务信息位置分别刻制“临时邮局”“主题邮局”字样。纪念邮戳不得以日戳规格、样式制作,避免混淆。

第七条 邮政网点办理普遍服务业务的台席必须配备收寄日戳,要定台、定岗使用日戳。单个营业网点多台席办理寄递业务,日戳从第1号起顺序编列,序号必须连贯,不得有空号和重号。有投递功能的网点应配备投递日戳,原则上按投递道段数配备(投递段道数量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日戳),日戳从第1号起顺序编列,序号必须连贯,不得有空号和重号。

第八条 邮政网点需配齐日戳相关辅助用品,包括皮垫、油墨、拨针、字钉等。确保皮垫无污损,油墨在保质期范围内使用,字钉完整无缺,保证日戳的正常使用和盖销。


 第四章  日戳使用范围

第九条 邮政网点使用的加刻局名的普通日戳限网点收寄、投递邮件时使用。

收寄日戳用于办理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用于盖销邮票以及按规定盖印于邮件封皮、业务单据或批条,用于为集邮爱好者提供盖销邮票服务,用于加盖邮政企业内部业务检查记录表,不得加盖在空白纸、簿册(除日戳打印簿、日戳练习簿)以及与邮政业务无关的各种簿册、单据上,不对邮政代办业务的各类单据进行加盖。

投递日戳是邮政投递生产的专用工具,用于盖印在进口函件的封皮上、邮件通知单、清单、路单、验单、查单、改退批条等指定的业务单式上,用于加盖邮政企业内部业务检查记录表。投递日戳不得用于盖销邮票。

风景日戳用于盖销邮票,加盖和使用要求与普通日戳相同,但不得加盖在邮政内部使用的业务单据和凭证上。

第十条 日戳只限于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带离网点使用,不得错用、挪用,不得串台席使用,不得由非当班工作人员使用,不得将日戳交由客户自行使用,收寄、投递日戳不得混用。严禁将日戳作为储蓄业务印章使用;严禁将日戳用于给用户开具证明材料;严禁日戳加盖在各类具有担保性质或个人行为产生的交易凭条、收据上。 


第五章  日戳使用规范

第十一条 日戳戳面要保持整洁,字钉齐全,日戳上表示日期的字钉,应当在每天班前更换,不得提前或推迟更换;收寄日戳上表示“时”的字钉,按规定的封发交运时刻更换;投递日戳根据作业计划更换字钉,不允许提前更换或倒换日期使用。

第十二条 日戳更换后,应及时在“日戳打印簿(邮1615)”上清晰加盖戳样,经主管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使用。如日戳字钉磨损严重时,要及时更换。日戳戳面必须符合统一的规格标准,不得将日戳时间字钉改镶营投人员私人名章。

第十三条 收寄、投递日戳应当使用黑色油墨加盖,各类机戳应当使用红色油墨加盖。

第十四条 各类邮件上所贴的邮票及邮资信封、邮资邮简和邮资明信片上所印的邮票图案,必须用收寄日戳盖销。

收寄日戳盖销单枚邮票(含邮票图案,下同)时,戳记的四分之三位置应在信封(纸张)上;盖销多枚邮票时,每枚邮票上应有四分之一的戳印。不能将一个收寄日戳全部盖在一枚邮票的中部致使邮件封面上无戳印痕迹,同一枚邮票上不能同时加盖两枚日戳。盖销小型张时,戳印的四分之一在邮资的票面上,另外在小型张边饰上加盖一枚日戳,戳记的四分之三位置应在信封(纸张)上。盖销伟人图案的邮票时应避开伟人头像。

用户要求盖销的邮票,以我国现行有效的邮票为限,且必须贴在空白信封(纸张)、明信片上,只限用当天使用的收寄日戳加盖,不得调整日期时间。

用户交寄的各种首日封、纪念封、明信片,所贴邮票已用纪念邮戳盖销的,营业网点应在空白明显位置另行加盖一枚收寄日戳,表明收寄时间。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规定必须加盖投递日戳的进口邮件必须当班逐件加盖,做到无遗漏。投递日戳应加盖在邮件规定的位置上,并要保证清晰;平、挂信函应在信封背面加盖,不得盖在所贴邮票上;明信片在空白处加盖,不得加盖在文字上,或美术明信片的图案上;印刷品邮件在空白处加盖。各种“领取邮件通知单(邮1402)”在规定位置上加盖日戳。

遇有邮票漏销情况,可用投递日戳边滚销或用笔划销,不得用投递日戳盖销。

第十六条 加盖的日戳要清晰,即日戳戳印表明的收投局名和收投时间的年、月、日、时均能清晰可辨。如在邮件的邮票上收寄日戳盖销不清晰时,必须在空白位置补盖一枚清晰的戳印。投递日戳加盖不清晰时,可以在空白位置补盖一枚清晰的戳印。

第十七条 营业网点应根据集邮爱好者的需求,提供规范的邮资凭证盖销服务,包括现场盖销或用户来函盖销,免费加盖收寄日戳、风景日戳、纪念邮戳等。申请加盖的戳记,限用于受理邮政营业网点当天使用的日戳,不得按集邮者指定或要求的日期加盖(也不接受集邮者转送其他邮政营业网点加盖日戳的要求);集邮者如果要求加盖纪念邮戳,在相关纪念邮戳纪念的当日及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盖,超过日期则不予办理,纪念邮戳不可盖销纪念日以后发行的邮票、邮资明信片和邮资信封。

用户来函盖销邮票的,须附寄写有收件人名址并贴足邮资的信封、明信片,或将邮票贴在信封(纸张)、明信片上盖销。确定符合盖销要求的,营业网点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盖销处理并回复客户。

对不符合盖销相关要求的,须对客户做好答疑解释或回复回信工作。如附来禁用邮票的,应将禁用邮票报县(区)、市级集邮业务管理部门没收,向客户说明没收依据和原因,并存档备查。

不接受集邮爱好者要求加盖投递日戳。如遇用户求盖投递日戳,邮政工作人员应将求戳信退回,并回复解释。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防止日戳丢失、盗用和混用。保证日戳在监控探头有效范围内正确使用并妥善放置,不得将日戳带离生产场所。营业人员暂时离开柜台时,应将日戳入柜上锁保管;在非工作时间,必须注意收存,做到“人在戳在、人走戳收”;投递日戳应由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人专柜(抽屉)妥善保管,应执行签领手续,使用完毕应交回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保管。严禁发生损坏日戳的行为。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官方网站、营业网点和储蓄网点要长期公示日戳使用规范,申明邮政日戳使用范围,提示用户防范风险。


第六章  日戳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邮政企业渠道平台部和寄递事业部分别负责所辖网点日戳的归口管理,包括日戳的制发、回收、保管、销毁、建档。其中建档包括使用单位和网点、刻发时间、生产厂家、型号、回收时间、销毁日期等内容。

风景日戳和纪念邮戳由集邮与文化传媒部负责归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日戳刻制需求的邮政网点,必须逐级申请上报至省邮政分公司渠道平台部或寄递事业部,由地市分公司负责联系具有国家邮政局发放生产监制证的厂家进行制作(国家邮政局2019年公布的厂家名单见附件3),由厂家制作后邮寄到相应地市分公司,建立档案后逐级下发至使用单位。地市、县(区)分公司渠道平台部须分别建档,同时要将建档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和建档,做到每枚日戳有据可查。日戳档案表参考式样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 新增网点开业前应事先准备好相应日戳和其他必备的业务章戳,并做好登记工作;网点撤并时应按登记的章戳逐一收缴。

第二十三条 因网点撤并、更名、日戳损坏等原因须更换新日戳,废旧日戳必须在新日戳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上缴至地市分公司,由地市分公司按年度销毁,并记入档案,相关销毁纪录上报省分公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冒用日戳。严禁邮政网点私刻日戳,严禁留存废旧日戳,严禁发生日戳私自报废、倒卖等违规处理的现象。 

第二十五条  地市、县(区)分公司要定期组织营投人员开展日戳使用和管理培训,提高盖戳技能和质量;要定期开展日戳管理风险警示教育,严格遵守日戳使用规范;定期开展日戳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发现日戳丢失、被盗、被伪造要立即逐级上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查丢失被盗原因和经手人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邮政企业要提升管理人员、网点人员、投递人员风险防范与权限制约的意识,做到岗位互控,对日戳使用不规范、保管不合规、加盖不合理等现象要及时制止并逐级上报,防止由于日戳保管使用不规范而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各级邮政企业要将邮政网点日戳的使用管理和操作质量纳入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范围。检查人员要定期查看监控录像,开展现场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按规定考核。

第二十八条 重点检查邮政日戳使用和管理是否存在下列情形:漏销邮票、漏盖日戳、加盖不清、字钉错用、印油颜色错误、错用日戳、日戳超范围使用、日戳使用规范是否公示及其他不合规事项等。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日戳管理责任,责任到人,有据可查。对违反相关使用规定,发生丢失、毁损、盗用,伪造、乱用等情况的,各级邮政企业要分不同情节,严肃处理。造成后果的,集团公司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各省、市分公司参照下列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进行问责处理。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的,按照员工奖惩相关制度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考核标准由各省分公司制定。

1.对没有建立邮政日戳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每遗漏一个日戳资料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2.存在邮政营业、投递网点没有配备日戳或营业网点多台席未配齐日戳的,每发现1个网点,考核责任单位200元。邮政网点混用日戳的,考核责任单位50元/次。

3.未对外公示邮政日戳使用范围的,每发现1个网点,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4.对废旧日戳未及时上缴或销毁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5.对存在违规超范围使用日戳行为的,考核责任单位100元/次,如情节严重造成用户损失或媒体负面曝光,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宗。

6.对日戳盖销不符合要求,造成邮件盖销不清晰,考核责任单位50元/件,未能按要求为集邮爱好者提供盖销邮票服务的,考核责任单位100元/次。

7.因网点日常保管不当,造成邮政日戳丢失、被盗等情况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宗。

8.对私刻日戳、倒卖日戳、私自损毁日戳行为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与集团公司之前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新日戳刻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负责解释。



 


✉ 来源 | 中国邮政

✒ 编辑 | 集邮者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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