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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当腐败进入亿元时代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09/8/10 12:12:00
 

 陈杰人




    1952年2月10日,红小鬼出身的时任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行署专员张子善因腐败被处决,此事震惊了刚刚执政的中国GCD上下。法院认定这两人贪污、挪用公款总额达171.63亿元,其中,刘、张的贪污额分别为1.84亿元和1.94亿元。

    虽然处决刘青山、张子善的枪声和他们的腐败数额都很吓人,但如果按照当时的币制换算(当时的一亿元相当于现在的一万元),他们的贪污挪用公款总数也就是区区100多万元,其中贪污额只有1万多元。比起今天的贪贿数量来,这两个家伙恐怕会在阎王那里大呼冤枉了。

    刘青山、张子山的“亿元级”腐败按现在的币值来说很低,这并不妨碍中国的贪官在贪贿数额方面天天进步,这不,就在2009年8月7日,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前董事长李培英因犯受贿罪在山东济南被处决,法院认定他的贪贿总额为1.09亿元,其中受贿2661万元、贪污8250万元。

    就在李培英奔赴黄泉路前20多天,中石化前总经理陈同海因受贿1.9573亿余元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死缓,法院解释轻判陈同海的理由是认罪态度好、有自首和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的情节。

    时间再往前推一年多,2008年4月11日,苏州市前副市长姜人杰受贿亿元案在南京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姜受贿1.08亿元,判处其死刑,目前此案正在二审阶段。检察院在一审公诉书中说:“无论是单笔受贿数额的8250万还是受贿总额的1.0867亿,都可堪称是建国以来受贿这一职务犯罪之最。”

    如果说陈同海、姜人杰、李培英之流还是借助其位高权重实现了自己的“亿元身价”,那么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原镇长王妙兴的亿元贪贿,怕是基层腐败官员中的标兵。今年初,王妙兴案在上海二中院过堂,检方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9700万元,侵占公司财物500万元,受贿600万元。贪贿总额达1.08亿元。目前此案尚未判决。

    纵观中国官员的腐败史,从50年前刘青山、张子善贪污一万多元被处决到前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00多万元赴死,再到前国家领导人成克杰受贿4100余万元被处决,乃至最近陈同海受贿近两亿元免死,中国官员贪贿额从万元级直线上升至亿元级,考虑到姜人杰、王妙兴、李培英等亿元贪官的壮阵,加之日前又有报道称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康日新涉案金额达18亿元,我们可以认为,中国官员腐败问题已经稳稳走入“亿元时代”,并且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十亿级乃至百亿级的贪官出现。

    亿元是个什么概念?按照有关统计资料,它相当于21500个农民在2008年的全部纯收入,相当于3500个城镇职工一年的全部工资总和,相当于1600个大学生全年的学费,也相当于25万个北京城镇居民一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更相当于50万亩稻田一年的纯利。看到这样的数据对比,我无法说出更多的感慨,只知道“一切尽在不言中”的味道,但不知道当陈同海接过单笔1.6亿元贿款的时候,是否有过这样的数据对比。

    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受贿是重罪,其中,对于贪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犯罪即可判处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别说十万元,就是贪贿百万、千万不死也是很常见的现象了。由此带来了亿元贪贿时代的第一个问题:面对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和司法该如何保持金额上的相对公平?

    虽然,贪贿金额并非惩处经济犯罪的唯一标准,但没有谁会否认,在以非法获利为主要目的甚至唯一目的的贪贿犯罪中,如果彻底不顾金额来量刑,不仅与该类犯罪的客观方面相违背,不利于保持司法的统一和公正,也是普通人甚至贪官本人都无法接受的事实。我们可以想象,如果胡长清知道陈同海受贿2亿元能免死的消息,他一定会为自己受贿500余万元就被处决感到愤愤不平。

    不过从立法现实和司法实践的难度来看,基于亿元时代的现实,改与不改法律以及如何进行司法判决,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提高贪贿死刑金额标准,就意味着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贪贿额的弹性空间更大,这不啻是对那些“小”贪官继续无所顾忌地贪贿的鼓励;如果不提高标准,则司法实践对这个法定标准的实际弃用,无疑成了对法律的嘲讽和对贪官投机的鼓励。

    权力腐败进入亿元时代的更重要问题是,它可能会重构全社会的价值标准,使这个社会彻底进入一种鲜廉寡耻、笑贫不笑*和笑廉不笑贪的时代。我在平常和一些官员的接触过程中,常常听他们公然讲对请客送礼的态度,在很多官员看来,既然那些贪贿者背地里有成百上千万的权钱交易,那么大家平时收个几千元现金和价值万把块的礼品,就是一种很自然、很正当的小事了。为什么官员们会对法律和党纪政纪明文规定的小额贿赂习以为常?那是因为亿元时代降低了全社会对贪贿的痛觉敏感性,如果说亿元贪贿是对当今社会的一记能产生痛觉的拳击,那么社会对那些三两万元“小意思”的感觉,恐怕连“隔靴搔痒”都够不上了。

    权力腐败进入亿元时代所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如此天文数字的反复刺激下,本应成为衡量贪贿案件最重要标准之一的贪贿金额,已经变得麻木,相反,对于一个亿元级贪官的最终处罚,将依据金额之外的标准来衡量。这种司法实践和立法原意的游离,司法结果与民众基本价值标准的悖反,将使贪贿行为虚无化、模糊化,最终促成整个社会的腐败。

    就在这些亿元级贪官接踵而至之时,我也注意到,曾经监督过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违法行为的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在被该检察院违反程序进京抓走并提起公诉后,日前被山西地方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刑3年缓刑4年,法院认定其受贿额是3.7万元。记得当初,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在公开解释拘捕李敏的理由时称其“受贿金额巨大,全国罕见”。

    事至如今,我想问问那位被记者监督过的检察长,也想问问中国的司法界:如果3.7万元就让你们觉得“全国罕见”,那么亿元贪官是不是会让你们疯掉?答案显然不是!君不见,那么多司法官员一边在起诉和审判贪官,一边自己也在贪官的道路上高兴地行走。

    “全国罕见”的3.7万元受贿与亿元贪官时代的共生及由此带来的对比性嘲讽,不正是是这个亿元时代的绝妙写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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