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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夕,山东临沂的崔善村夫妇接到法院电话通知:他们被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以“伪造货币罪”的罪名提起公诉。崔善村既害怕又不解:自己只是按照客户委托,印刷生产了一批仿照人民币和美元样式的魔术道具货币,怎么会面临如此指控?
印制纸币用于魔术道具 获利总共不到三千块
崔善村夫妇多年来一直在临沂市经营一家印刷厂,主要生产春联、福字门贴、名片等印刷品。从2015年起,他受此前一直合作印制名片业务的林某委托,利用林某提供的电子模板,印制与第五版人民币面额、图案、色彩、规格、式样相同的面值10元、20元、50元、100元的人民币和面值100美元的纸币,同时在空白处印有“魔术道具”字样。当时他还特意询问了林某这些印刷品的用途。
崔善村:“当时他说印这个东西是买到戏组和马戏团的,就是拍戏的地方。”
2016年9月,公安民警在崔善村邮寄的包裹、租用的厂房内查获面值百元、五十元的伪造人民币、百元伪造美元一宗以及PS电子版图片24张。随后,又在通过网络购买了这些“道具货币”的两名买家处查获了大量“道具货币”。经过清点,这些道具货币上印刷的金额加起来超过1亿元人民币。而崔善村一共收到约两万元货款,刨去各种成本,净赚不到三千块钱。
崔善村:“卖的一分钱一张,总共利润,除去工人工资、电费、原材料、房租,顶多也就赚个两三千块钱。”
崔善村夫妇在2016年9月30日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5日、2018年11月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9日,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以“伪造货币罪”起诉崔善村夫妇,这让崔善村觉得又害怕又委屈:“我不是故意去印这个假-币,我只是以印刷品印刷的,出现了这种问题,已经印了,罚款什么我都能接受,但是给我假-币这个罪名我实在不能接受。印刷的货币道具上面带着字儿,很容易就能分开。”
印制品上标注有“魔术道具”字样不易混淆 律师:希望检察院能够撤诉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关于“伪造货币罪”的规定,“伪造货币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就属于特别巨大。
崔善村的辩护律师徐昕认为,崔善村在主观上不存在制造假-币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扰乱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秩序,应当不构成“伪造货币罪”,希望检察院能够撤诉,徐昕说道:“我认为这个案件不构成犯罪是非常明显的,因为伪造货币这个犯罪的核心是要以假-币来冒充真币,那他(崔善村)在这个过程中,一是没有任何用假-币来冒充真币的主观意图,然后最主要的是客观上制造出来的所谓“假-币”完全是和真币差距非常大,用很劣质的材料生产,而且粗制滥造,没有任何防伪的设计,就像印名片那种普通的印刷,所以不会产生误解。也没有水印、冰线这些防伪东西,他也没有能力做这些。而且上面印着“魔术道具”这几个字,没有人会混淆。它根本和真币差别非常大,没有混淆的可能性。”
“伪造货币罪”需要由主管故意想要乱真和客观上达到以假乱真效果两方面构成。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表示:“这个‘伪造货币’是指仿造货币的样式非法制造,它要求客观上足以以假乱真,这样才能达到破坏金融秩序、扰乱真币流通的效果;另外,主观上也是想把假-币制造出来以后当真币使用,主观上要有这个意思。如果说客观上它不足以乱真,人人一看到、一摸到就都认为是假的,根本没有冒充真币流通的可能性,假到这个程度,然后主观上当然也就没有冒充真币流通的意思。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就不构成。”
作者:刘颖超
来源:集邮本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