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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人大代表建议修改P2P等集资诈骗罪量刑!数额特别巨大或处死刑?

1楼
123456 发表于:2019/3/7 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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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修改P2P等集资诈骗罪量刑!数额特别巨大或处死刑?

互联网金融网   

  昨日总理做了政府工作报告,互哥认为对互金行业有影响的是:1、加大对中小银行定向降准力度,释放的资金全部用于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普惠金融落实到底!2、稳步推进结构性去杠杆,稳妥处置金融领域风险。


  这样来看,之前央行降准送钱,财政部减税送钱,小微企业真正享受到这个福利,只要资金链一运转,这类企业就有钱还了。自然很多平台面对的违约压力就小很多。 一些原本资金即将断链的企能够继续融资和融资成本降低,将会进一步的降低社会融资的违约率。资金如果能到位到民营企业,网贷流动性危机或将得到缓解!


  在处置金融风险领域,尤其是18年P2P的风险较大,截至2019年2月,各地公安机关已对300多个涉嫌非法集资的网贷平台立案侦查。据不完全统计,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资产价值约百亿元。据估计,全国的民间融资案件受害者已达3.2亿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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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对非法集资案件的主犯惩罚力度却不够,对犯罪者缺少足够的威慑力,以为自己坐牢就可以免责。


  因此就有人大代表对这块有些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认为,刑法有关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条款亟须修改。


  她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且不积极退赔,给国家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大家或许混淆了一个概念,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互哥看来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网贷平台案例来看,


  非法集资罪是网贷平台方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比如e租宝等,压根就没想着还钱。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平台方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互哥研究了不少平台发现,如果网贷平台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向需要借钱的企业提供运营生产的资金,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相反如果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类似于e租宝,中晋财富等平台,或者拆东墙补西墙,玩庞氏骗局,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再看借款方的情况,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从目前的雷潮平台中来看,一部分案发后的网贷平台方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比如贝米钱包就是这样的情况。


  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这样来看,如果大家参与的平台出问题了,被列为非吸调查,说明投资人还是有机会拿回相当一部分的本金的。


  PS:对于人大代表马兰这个提案有人支持、有人反对,你怎么看?留言我们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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