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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徐旺城
男子不思劳动致富,成日钻研如何不劳而获,机关算尽,却被五枚铜钱和100元现金送进监狱。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余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余某某和周某(另案处理)骑一辆摩托车,携带一根撬棍在上饶市铅山县城区及乡下农村到处蹲点,随机入户盗窃。8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和周某窜至铅山县稼轩乡,二人用撬棍撬开铅山县西洋村村民张某某家中大门,在一楼卧室中盗得5枚铜钱和一百余元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