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不清花瓶属啥年代 原来鉴定中心是“赝品”
我市一名收藏爱好者将某文物鉴定中心告上法庭;法庭以该中心有欺诈行为,判原告胜诉
■本报记者 常可娃
本报讯 王某拿着自己收藏多年的一对花瓶到大连市某文物鉴定中心鉴定,并花了780元鉴定费。鉴定结束后,他发现鉴定单位名称与钢印不符,而且通过调查,他发现大连市根本不存在那家鉴定单位,他认为自己受骗了,将对方告上了法庭。日前,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此案。
今年49岁的王某一直有收藏古董的爱好。其中有一对花瓶,他特别喜欢,当初收藏这对花瓶的时候,卖家告诉他,那是***时期的稀有花瓶,于是他以很高的价钱将花瓶买了下来。
后来他的一个朋友看到这对花瓶后对他说,要想知道这个花瓶的真实身份应该去做个鉴定。经过熟人介绍,今年8月1日,王某拿着这对花瓶来到大连市某文物鉴定中心做鉴定。
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证书后收了他780元的鉴定费。王某拿到鉴定证书后仔细分析发现,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与其印章不符,印章又与其盖的钢印不符,并且,在为花瓶做鉴定时,王某看见该中心的经理现场一个人签了两个人的名字,而且在证书的结论中既没有对鉴定物断代,也没有鉴定出目前的参考价格,鉴定结论没有实际意义。
看过鉴定证书后,王某顿时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后来,他经过咨询和调查得知,大连市某文物鉴定中心根本没在工商部门注册,是鉴定中心故意隐瞒真相,他认为大连市某文物鉴定中心的做法是一种欺诈行为。于是,他将该鉴定中心告上了法庭,依法要求赔偿他所付鉴定费的一倍,并返还其他所收费用。
被告辩称,《鉴定证书》关于名称“民国花瓶”就是对鉴定物的断代;鉴定结论不提供参考价格是行规;经理代别人签字是因为原告催促;《鉴定证书》使用“大连某文物鉴定中心”的名称和钢印,是因为其主管单位筹建该中心的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双方订立了口头合同,被告履行了鉴定和出具证书的义务,收费合理,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以“大连某文物鉴定中心”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承认该鉴定中心没有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方法》中规定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法院判决该文物鉴定中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鉴定费、鉴定证书费780元,并赔偿原告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