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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查封黄金地块广州市国土局遭9千万索赔

1楼
老王第二 发表于:2007/12/1 11:17:00
  一块出让金在6年前就高达2.3亿元的珠江新城地块,引发了一场索赔近亿元的行政官司。一资产公司认为广州市国土局(下简称国土局)在该地块被查封的状态下注销了债务人的产权登记,造成自己的巨额债权无法实现,遂将其告上法院,索赔9000多万元。此案昨日上午在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国土局在庭上称该地块被查封之前就已经收回,只是因为对外查询系统没更新,才出现地块权属三年多未变更的乌龙状况。 

  缘起 

  追索债务查封黄金地块 

  2001年12月,广东省华广轻工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广公司)与建行天河支行签订了6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广州星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球公司)作担保,并将珠江新城的一地块作为抵押。这块地块是星球公司和广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下简称驻深办)在2001年以2.3亿余元的价格从国土局处拿到的,土地编号为A4-3,面积为6593平方米。  

  由于收不回这6500万元的贷款,建行天河支行两次转手将债权转给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2005年4月,东方公司将华广公司及星球公司告上法庭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2005年5月12日,广州中院查封了A4-3地块。2006年6月,广州中院判令华广公司偿付东方公司本金及利息8000多万元,诉讼案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费73万余元,星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华广公司与星球公司一直没还钱,广州中院于今年4月2日对A4-3地块进行续查封。后省高院指定由肇庆市铁路运输法院继续执行该案。 

  激辩 

  东方公司:国土局违法注销权属须赔偿 

  今年6月18日,肇庆铁路法院突然收到国土局的来函,称A4-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自2003年12月29日起已经被政府收回,成为广州市政府储备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并非驻深办及星球公司,故无法协助法院查封该土地,更不同意将其拍卖。经东方公司查询,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是2007年6月14号注销的。但奇怪的是2005年和2006年广州中院到国土局查档时,该地块使用权人仍为驻深办和星球公司。国土局怎么能在地块被查封的状态下变更地块的权属?东方公司认为,这块地是可供执行的唯一财产,其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已远高于当初支付的出让金2.3亿多元。而国土局注销权属证明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东方公司债权无法实现。东方公司遂将国土局告上了天河区法院,要求国土局承担9480多万元的损失。星球公司和驻深圳办为诉讼第三人。 

  国土局:查封之前已经收回 

  对于东方公司的疑问,广州市国土局的解释是早在2003年12月,A4-3地块就已经被国土局收回了。原因是星球公司除了将A4-3地块抵押给建行之外,还在2002年2月抵押给了广发行。同样因为星球集团还不了钱被广发行诉至省高院,该地块被省高院查封并要拍卖。星球公司和驻深办为了偿还债务,向国土局申请由政府收回该地块并给予补偿,补偿款用于偿还广发行债务,后经广州市政府同意实施。2003年12月25日,国土局与驻深办及星球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收回该地块,国土局将补偿款约1.46亿元支付给驻深办,用于偿还星球集团对广发行债务。 

  争议 

  为何事隔三年半才注销使用证? 

  “如果2003年就收回了使用权,为什么在近4年后才注销?而在2005年5月12日,广州中院实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国土局的查询系统显示的使用权人仍为驻深办和星球公司呢?2006年6月及8月两次查询,地块的使用权人也没有变?昨日庭审中,东方公司对国土局的说法表示质疑。 

  国土局则称,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后,他们就在土地管理软件系统里注销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材料。他们误以为在对内的土地管理软件系统注销后,对外的查询系统也会自动作出更改,因此一直没有更改查询系统。直到肇庆铁路法院裁定拍卖A4-3土地使用权有误的情况下,才发现了这个漏洞,于是马上注销了原产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国土局还称,查询人在查询地块情况时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因为查询系统已经提醒了公众,查询人不得完全信赖《查询情况表》的结果,还必须同时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登记情况。倘若东方公司提出查询A4-3地块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登记情况,便可以发现这块地已经被国土局收回了。 

  国土局收回地块手续是否合法? 

  国土局还称,该土地使用权早在2003年12月就已不属于星球公司了,即使在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上有延迟,东方公司也拿不到钱。而国土局在收地补偿行为中并未存在协助星球公司逃避任何债权的主观故意。东方公司对其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东方公司则反驳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我国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基本法律原则,国土部门核准的土地使用权证是产权人拥有该项不动产的唯一法律凭证。且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严格的法律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市国土局在收回地块前未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应视为土地使用权未被收回。 

  昨日,星球公司和驻深办作为第三人出席了庭审。驻深办一方支持国土局的观点,而星球公司则站在东方公司一边,认为该土地没有办注销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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