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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炒金三月亏掉百万一审败诉追加被告

1楼
牛哥 发表于:2009/3/6 21:23:00
炒金三月亏掉百万一审败诉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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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王云涛

  “黄金T+D业务民事诉讼第一案”昨日二审

  新快报记者 黄琼

  炒金3月亏掉117万元!黄金投资者周炳文将代-理公司广东省黄金公司告上法院,称其涉嫌违规操作。该案被业内称为“黄金T+D业务民事诉讼第一案”,在被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周炳文败诉后,周不服提出上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周炳文称黄金公司提交的客户日结单既无公章也无上金所的交易记录,认为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真实交易。

  一审

  行业自律规定致炒金者败诉

  周炳文诉称,2007年11月,他在广东省黄金公司黄金交易部开户,约定由交易部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进行黄金投资品种——延期交收T+D业务。当年12月底国际金价一路上涨,周认为金价要下降,便反手做空,后金价继续上涨,他一路亏损,到去年初,只剩下了3.8万元。对此,周炳文称,广东省黄金公司没有执行其平仓指令,又未执行之前强行平仓和无负债制度,导致其亏损69万余元。他后来咨询专业人士才知道,广东省黄金公司只是上金所的综合类会员,无权代-理个人炒金,因此他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该公司返还损失。

  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就代-理个人黄金交易资格条件并无明文规定,上金所制定的有关会员代-理规则只是其行业管理自律性规定,广东省黄金公司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的行为虽与此相悖,但是并不足以构成合同无效;而且上金所在给法院的回复函中表示,上金所允许广东省黄金公司为代-理个人黄金交易的试点,因此判定炒金者周炳文败诉。

  二审

  上金所试点之说是内部包庇

  昨日二审中,周炳文提出要追加上金所为共同被告。他表示,上金所关于试点的说法,无相关法律文件、无开展试点的通知、无法律依据、无被银监会及央行批准的依据,无法证实。且试点的时间、范围和方式都不明白,也没有上金所关于试点的交易记录来印证。因此他认为,上金所的试点之说完全是内部包庇的行为,不应采信。他同时认为,正因为上金所这份“有问题”的复函导致其一审败诉,但由于其临近判决时才收到,故只能在二审时追加。

  对此,广东省黄金公司方认为二审才追加不符合程序。合议庭则表示将研究后予以答复是否追加。

  客户日结单无法确认真实性

  周炳文同时对广东省黄金公司提交的客户日结单提出疑义。他表示,其所谓的日结单(交易记录)无任何公章,也提供不了上金所的交易记录,出处不明,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证明有代-理交易行为。他直言:“我甚至怀疑到底有没有真实交易,还是只是在他们虚拟的系统里玩了一把。”

  对于上金所复函称“确认广东黄金公司为其二级交易系统”,周炳文认为其复函只是一份单位证言,证明效力极低,且两者有利害关系,不排除存在袒护。他认为,只有上金所自己的交易记录才能证明广东省黄金公司履行了代-理义务,而该公司既不能证明其“二级系统”与上金所交易系统相连,也不能证明其提供的客户日结单是从该二级系统上下载的,不排除其提供的“交易记录”是数字游戏的可能。

  自身误判操作才是亏损主因

  对此,广东省黄金公司认为,上金所并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有行业自律的自由。同时,不管协议有效还是无效,周炳文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代-理交易协议书将钱存入交易账户的行为,并不是导致上诉人损失的直接原因,上诉人根据其对黄金价格走势的判断而进行的交易操作即上诉人自身的行为,才是导致其亏损的真正原因。就此认为,周炳文要求黄金公司退回其投入的全部本金,实际上是试图将其自身操作黄金交易带来的风险转嫁给黄金公司,其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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