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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以股票作为劳务报酬还需交税吗?

1楼
方寸 发表于:2010/9/12 14:29:00
   李先生问:我曾经帮助某公司将其持有的非流通法人股变为流通法人股,为此某公司以一部分股票支付给我作为劳务报酬,后来我把这些股票卖掉了,我知道国家目前对买卖股票所得是不需要缴税的,可是税务机关却找到某公司和我,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还要追究某公司没有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请问税务机关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律师诊断:税务机关的做法合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目前我国对于转让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李先生的所得不是基于转让股票,而是基于为某公司提供了劳务,个人所得的形式为股票(有价证券),属于劳务所得的征税范畴,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某公司作为向李先生支付报酬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因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吕良德、刘越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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