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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价值百万股票 一周变成空仓

1楼
猴票1980 发表于:2010/11/18 11:01:00
 股民余女士状告账户管理人索赔333万

  深圳商报记者 包 力

  价值100余万的股票账户,一周内变成空仓,套现的资金也被人转走,这里有何曲折故事呢?昨日,股民余女士告账户管理人并索赔333万余元案在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

  价值100余万的股票账户,一周内变成空仓,套现的资金也被人转走,时隔10年之后,股民余女士将账户管理人告上法庭,索赔股票套现的资金及利息共计333万余元。罗湖法院一审认为,该股票账户资金被转走,是余女士的前夫自行处分的结果,据此驳回了余女士的诉求。余女士不服上诉,此案昨天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缘起

  一周内股票全被售出

  余女士诉称,她于1998年将自己在河北证券廊坊营业部的股票转入五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南大道营业部,转入后由于工作较忙,一直没有进行买卖。

  2007年6月,余女士到深圳准备将股票卖掉,才知道五洲证券进入破产程序,余女士随后找到了承接五洲证券业务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在深圳香梅路营业部,要求提供原告的股票详情,香梅路营业部却称没有收到余女士的客户资料,无法提供任何信息。余女士随后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才知道自己账户内的四种股票早在1998年9月4日至9日短短几天内被全部售出。于是,2008年6月,余女士将东海证券及其香梅路营业部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东海证券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股票所卖的资金被柏某转移至张某的账户内,被柏某和张某实际占有。

  在了解真相后,余女士再以共同侵权为由,将柏某和张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返还出售股票的资金185万余元,赔偿利息损失148万余元,合计333万余元。

  一审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柏某和张某辩称,被告与余女士的前夫孙某曾有协议,是孙某将股票账户全权委托给柏某经营,后因股市持续低迷,致使亏损无法弥补,孙某自愿将账户内的股票及其资金全部交与柏某所有,而柏某则提供50万元及某酒店地下一层免租使用两年作为对价交换,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互不相欠。

  本案第三人孙某与原告余女士曾是夫妻,两人于2005年离婚,在法院的离婚判决中,余女士对所有的债权债务和股票自愿放弃。孙某在一审中则认为,他是在受到柏某欺骗的情况下,被迫出具《协议声明》。

  罗湖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股票是余女士和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余女士及孙某均有权对上述财产进行自主处分。基于此,孙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4年12月接受柏某提出的条件而出具《协议声明》,对涉案股票及资金进行了处分,该处分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现双方均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故余女士及孙某反悔并提出涉案主张,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余女士的诉求。

  二审

  双方庭上各执己见

  昨天二审时,上诉人余女士一方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虽然涉案股票及资金是余女士与孙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但作为共有人之一的孙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且被上诉人柏某非善意有偿取得,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该处分行为应为无效。

  孙某一方则声称,他完全是被柏某所欺骗,他出具的《协议声明》是约定于1998年9月7日起将股票账户全权委托给柏某管理,但事实上早在之前的9月4日至6日,柏某已擅自将账户中的大部分股票出售,他和柏某之间的协议也是柏某一手策划的骗局,他收到的50万元全部投入到某酒店地下一层酒吧的装修中,却由于柏某的阻挠致使酒吧一直无法经营,最终被酒店收回。

  柏某和张某则坚持一审观点,认为《协议声明》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他们也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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