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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副总裁方东红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票22万股,该部分股份按照2万股/笔的方式分11笔出售。在出售股票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1笔交易误将“买入股票”作为“卖出股票”,以7.06元/股的价格买入该公司股票2万股。经该公司审核交易清单,该笔交易确系操作失误所致。
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没收其所得收益。”因此,方东红此举系违规。并且,按照方东红6个月内曾经卖出公司股票的平均价格(7.27元/股),减去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的价格(7.06元/股)的差额,乘以买入股票数量(2万股),所得的金额共计4200元作为误买入股票所产生的收益上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