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时近一年半时间,新基金法终于揭开神秘面纱。在这份新出炉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最惹人注目的当属基金从业人员将获准买卖股票。
此前的《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都明确规定了证券、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但是,证券、基金从业人员绕道使用其亲属等的账户买卖股票的现象难以监管,屡屡发生的基金经理“老鼠仓”事件,更是将这一风险暴露无遗。如国内曝光的“老鼠仓”第一案、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就是通过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拟投资个股,总共获利逾150万元。
在此背景下,去年3月,证监会颁布了《基金从业人员亲属买卖股票行为准则》,规定基金公司对于从业人员亲属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应当在投资品种、投资对象、投资时间、委托方式、持有期限等方面作出规定,从业人员需在其亲属买卖股票及衍生品前向公司申报,经过公司审查后,方可在批准日当天进行买卖;同时还需对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申报,频率至少每季度一次。面对越来越严苛的生存环境,不少公募基金经理选择了离开。根据统计,2010年共发生基金经理离职事件近200起,较2009年几乎翻番,投奔私募的比例较2009年大幅提高。显然,过于着力打击“老鼠仓”,使得原本就人才流失严重的公募基金业更显人力资源匮乏。
双重夹击下,证监会陷入两难境地。于是,就在投资者希望新基金法能够进一步严打“老鼠仓”等违法行为时,证监会却在征求意见稿中,意外解除了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这一举措引起了投资者、专家学者截然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投资者大多持反对意见,认为此举或将使得“老鼠仓”愈演愈烈;而专家学者却普遍表示支持。好买基金网总经理杨文斌认为,从情理上说,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是真实的投资需求,只要交易过程是透明的,法律上应该赋予他们这项权利;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监王群航则认为,只要未来监管工作到位,再加上信息披露等配套措施的跟进,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者的资金和管理人的资金互相绑定的行为,而不是基金经理输送利益的工具。
事实上,按照成熟市场的惯例,只要及时登记申报,基金从业人员就可以进行包括股票在内的证券投资,这也是这些专家学者支持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现实基础。笔者以为,尽管明令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但事实上,基金从业人员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现象却并不少见。比如唐建“老鼠仓”案中的第三人账户、张野“老鼠仓”案中的“周蔷”账户。既然相关法律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明显缺乏可操作性,为什么还要去维持呢?倒不如以疏代堵,转而把重心放在如何建立合理的申报制度上,比如是否可以买卖公司股票池内甚或基金股票池的股票;是否允许反向交易等涉嫌利益输送的行为。不过,就在投资者和专家学者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解禁热议的同时,基金从业人员却相当淡定。不少基金从业人员表示初期肯定不会参与,而是会先观察一段时间再做决定。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新增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等,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违反本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即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加上可以追究刑法责任,“老鼠仓”的成本不可谓不大,或许这也是证监会敢于松绑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底气所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