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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北京3月6日电】(特派记者 管亚东)公司上市后,在高薪和“巨额套现”不可得兼的情况下,不少中小板上市公司高管选择主动辞职套现。全国政协委员冯培恩说,2010年一个月中,37只中小板股票股东总共抛售2.1亿股,套现40.8亿元。这些辞职套现的大多是公司高管,甚至是创业者或者总裁、董事长等,一夜之间变成千万、亿万富翁,让上市融资成为一种赤裸裸的圈钱行为。他建议修法课重税遏制“圈钱跑人”行为。
高管难敌“一夜暴富”诱惑
目前,上市公司众多高管在公司上市前就持有大量的原始股,公司上市后,这些成本就很低的原始股经过高价发行和二级市场炒作后,持股高管们面对“一夜暴富”的诱惑,很难不想从纸上富贵变成真正的富贵,而这一途径就是“套现”,而目前由于法律监管有空白,使得很多人也能顺利遂愿,办法就是辞职。
冯培恩委员说,有些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高管选择了主动辞职,套现所得百万、千万甚至上亿的都有。他说,以2010年10月份16个交易日里,有53家中小板公司的86名高管抛售共6000余万股,套现13.4亿元;11月1至16日,公司高管通过减持6705万股实现套现9.49亿元,高管辞职套现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而在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中,高管离职的原因五花八门,其中最常见的是“个人原因”,还有的是“因工作调动原因”,另外还有一个惯常的说辞是“身体原因”。根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上市公司三维通信[18.46 -1.34%]的公告,一位副总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提出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但继续担任公司顾问。可见很多人是“退而不休”。而全国政协委员谢卫认为,除了中小板外,一些创业板的公司上市后,也有类似情况。
证券市场受到“四大危害”
这种上市公司高管群体性辞职套现之风越刮越烈。冯恩培委员认为,这对证券市场健康有四大害:一是动摇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他们的抛售套现举动表明了对公司未来失去信心,说明公司股票现价超过了公司潜在价值,这不仅会动摇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而且影响公司的发展;二是动摇投资者对中小板健康发展信心,中小板本来是为了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高管套现却使其沦为圈钱工具,与国家设立中小板的初衷背道而驰。三是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这些高管通常是公司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他们拥有较为完整的内部信息,而对那些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和不对称的。
四是高管辞职套现加大了限售股的套现压力,随着限售股陆续解禁、新股发行、H股回归,以及再融资的扩张,A股市场的供求关系正在发生逆转,在职场压力已经非常大的情况下,这种套现会直接加大限售股套现压力,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公司法》漏洞大开方便之门
冯恩培委员分析说,现行法律法规对任职高管减持要求较多,而对离职高管的减持行为基本不做要求,这给创业板公司高管“离职套现”打开了方便之门。例如,《公司法》14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而高管一旦辞职,减持步伐就将大大加快——根据有关规定,离任半年之后,可以减持50%的解禁股,18个月之后则可全部套现。这也是创业板推出后,上市公司持股高管们纷纷离职的重要原因。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则规定,高管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股票,这就使得高管离职半年后即可全部转让股票,这种规定显然比较宽松。
开征资本利得税防恶意抛售
冯恩培委员说,第一要修改《公司法》142条规定,首先把股票转让25%改为15%;建议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4条,也该修改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一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以加大高管辞职套现成本,更有利约束抛售行为。
他建议对其辞职套现后再就职要明确规定,禁止其在辞职套现后5年内到任何上市公司就职,同时禁止他们在3年内到非上市公司就职,防止他们在套现后马上回原公司或其他公司就任高管之职。
最后,他建议对上市公司高管抛股套现开征资本利得税,这些人抛股套现后一般会获得巨大盈利,对一些行为进行征税合情合理合法,既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又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他认为,上市公司高管从持有股票到抛售,通常并不存在频繁买卖行为,计算他们证券交易的盈利,在技术上是完全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