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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孙女士进入瑞侃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业绩突出,合同到期后公司与其又签订了长达10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就在今年合同到期前夕,公司突然发出辞退信,理由是发现孙女士通过虚假描述自己职位的方式,违规参加了公司集团的股票购买计划。
公司称,根据该股票购买计划,员工可以85%的价格购买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泰科国际公司的股票,而剩余15%的款项将由泰科集团承担。由于该股票计划与中国的外汇管理法律和税收法律有所冲突,所以该计划并未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实施。但孙女士谎称是泰科台湾公司的员工,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了参加股票购买计划的资格,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等有关规章制度。
法院认为,泰科集团作为跨国集团公司,在全球实施雇员购股计划必有一整套的制度和审批程序,雇员并非能随意地参与到该购股计划中。孙女士参与购股计划而填写的《非美国员工登记与变更表》中,所在公司均为台湾泰科公司,但最后雇主盖章确认的还有百慕达商泰台湾分公司,这样前后明显不一致的表格却能通过审批,且盖章确认的两家台湾公司不可能连孙女士是否是其雇员都无法辨认而随意盖章,这表明孙女士参与该购股计划是经泰科集团授意而为。其次,孙女士作为公司高管,集团购股计划长达5年,公司必然是知晓孙女士参与该购股计划的情况的,但也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或加以阻止,表明公司对此是认可的,因此不存在孙女士虚构职位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