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449号”文核准,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新材”、“公司”或“发行人”)已完成2000万股社会公众股的公开发行工作。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我公司认为九鼎新材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
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公司名称: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JIUDING NEW MATERIAL CO., LTD.
公司住所:江苏省如皋市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顾清波
注册资本:8,000万元(发行后)
经营范围:玻璃纤维纱、织物及制品、玻璃钢制品、其它产业纤维的织物及制品、建筑及装饰增强材料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主营业务:玻璃纤维(简称“玻纤”
)及其深加工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
行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九鼎新材总股本为6,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8,000万股。
(一)本次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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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股数:2,000 万股。
4、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4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0%;网上以资金申购方式定价发行1,6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80%。
5、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6、发行价格:10.19
元/股。
7、发行市盈率:
(1)22.64 倍(每股收益按照200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9.97 倍(每股收益按照200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每股净资产:
(1)发行前每股净资产:2.51
元(以截至2007 年 6 月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全面摊薄计算);
(2)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20 元(以截至2007 年 6 月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的总股本)。
9、承销方式:余额包销方式。
10、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九鼎新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203,8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85,038,000
元。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07]第 12000 号验资报告。
11、
股票锁定期:询价对象参与本次配售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 3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二)发行前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清波先生和控股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法人股股东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和姜鹄等55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三、保荐人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九鼎新材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8,0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为2,000万股,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本机构未发现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人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五、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人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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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
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
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行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