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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林文清超比例持有腾达建设股份后在限制期内继续买卖腾达建设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林文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经查明,2009年12月29日起,林文清利用其本人和他人共计16个证券账户买卖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腾达建设)股票。2010年1月27日收盘后,上述16个证券账户共持有腾达建设19060101股,持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17%;2010年3月4日收盘后,上述账户持有腾达建设36867352股,持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01%;2010年3月31日开盘前,上述账户持有腾达建设3950237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72%,当日收盘后,上述账户持有腾达建设34296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急降至0.01%。
对买入腾达建设股票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后的股票持有和变动情况,林文清未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亦未通知腾达建设,并予公告;在持有腾达建设股票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并在《证券法》规定的限制买卖期内,林文清仍持续买卖腾达建设股票。
证监会认为,林文清未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林文清超比例持有腾达建设股份后在限制期内继续买卖腾达建设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林文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