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了近12年财务总监的孙女士,没想到今年4月突然收到单位的一纸辞退信,信上说自己虚构职位违规购买集团股票。孙女士提请仲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孙女士告上法庭。日前,徐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瑞侃电缆附件公司向孙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27568元,并支付一个月工资6万元。
辞退 违规购买股票
1995年9月,孙女士进入瑞侃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孙女士业绩突出,在合同到期后公司又延长了合同期限,双方还签订了长达10年的劳动合同。就在今年合同到期前夕,瑞侃公司突然向孙女士发出辞退信,辞退理由竟是孙女士通过虚假描述自己职位的方式,违规参加了公司集团的股票购买计划。孙女士不觉纳闷,想来自己参与集团的股票购买计划已5年有余,公司应该对此知晓,为何还将自己辞退。孙女士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决定作出后不久,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孙女士告上法院。
理由 虚假描述职位
法庭上,瑞侃公司诉称,今年初公司在内部审查中发现孙女士通过虚假描述自己职位的方式,违规参加了公司集团的股票购买计划。根据该股票购买计划,员工可以85%的价格购买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泰科国际公司的股票。由于该股票计划与中国的外汇管理法律和税收法律有所冲突,故该计划并未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实施。但孙女士谎称自己是泰科台湾公司的员工,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了参加股票购买计划的资格,这一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等有关规章制度。今年4月12日,公司解除与孙女士的劳动合同,故公司无需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
辩称 决定权在集团
孙女士辩称,参加股票购买计划的资格完全是由泰科集团决定的,并由集团决定由旗下哪家公司确认该申购并盖章的。所以根据泰科集团及台湾公司的指示,自己填写了申请表,最终能否购买股票都由泰科集团及台湾公司决定。
由于工作业绩突出,泰科集团在1996年及其后的10年间,每年都将泰科公司的股票作为奖励发放给孙女士。从2002年开始,孙女士获得泰科集团认可和批准,参加了股票购买计划。孙女士认为,瑞侃公司和泰科集团都是独立的主体,自己参加泰科集团的持股计划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与其本职工作无关,更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故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
判决 没有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孙女士参与购股计划而填写的《非美国员工登记与变更表》显示,她填写的个人信息除所在公司外均是真实的。填写的所在公司均为台湾泰科公司,最后雇主盖章确认的还有百慕达商泰台湾分公司,盖章确认的两家台湾公司不可能连孙女士是不是其雇员都无法辨认而随意盖章,这表明孙女士参与该购股计划是经泰科集团授意而为。其次,孙女士作为公司高管参与集团购股计划长达5年,瑞侃公司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或加以阻止,这表明瑞侃公司对于孙的行为是认可的。孙女士购买股票与其本职工作无关,作为第三方的瑞侃公司无权来评定孙是否通过欺诈方式参与购股计划。因此,孙女士在股票购买计划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瑞侃公司以孙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