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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国浩
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
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接受委托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
获授权为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1 年
2 月11 日出具《关于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及《关于为山西百
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1 年6 月9 日出具《关
于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自《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后,本
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持续审慎调查,取得了由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证明。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有关文件
的要求,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依
据的事实基础上,就发行人自《原法律意见书》基准日至2011 年6 月30 日期
间或发行人自《原法律意见书》基准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
人发生的相关重大变化及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未披露的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
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
府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
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
论。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