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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1 年4 月22 日作出的11021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反馈意见通知书》,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山西百圆裤业
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于2011 年2 月11 日出具的《关于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
及《关于为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
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府主管机关规
定的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
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百圆裤业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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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
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请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核实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经营业务演变情况;有限
公司以“物流配送”冠名,其物流配送业务开展情况;发行人目前以裤业冠名,报告期
内是否发生过业务转型,是否存在三年内业务变更情况。(《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一、重点问题” 问题2)
(一)关于百缘有限设立以来主要经营业务演变情况
经本所律师对百缘有限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
发行人及百缘有限的主营业务一直仅为组织“百圆裤业”品牌裤装的外包生产、物流配
送与连锁销售、研发设计。
1、百缘有限设立以来经营范围的变化情况
百缘有限于2003 年3 月7 日设立,设立时经营范围为“仓储服务、配送,物流基
地、物流中心的营运与管理,运输代-理,包装服务,批发零售针纺织品、服装、缝纫机
械、服装原材料、百货、皮革制品、家俱、工艺品、文化用品、五金交电、建材。”
2003 年8 月8 日,百缘有限的营业范围增加“服装加工、生产”。
2007 年7 月26 日,百缘有限的营业范围增加“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2008 年5 月,百缘有限的营业范围变更为“仓储服务、物流基地、物流中心的管理,
包装服务,批发零售针纺织品、服装、缝纫机械、服装原材料、百货、皮革制品、家俱、
工艺品、文化用品、五金交电、建材。服装加工、生产。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发行人现行有效经营范围为“仓储服务、物流基地、物流中心的管理,包装服务,
批发零售针纺织品、服装、缝纫机械、服装原材料、百货、皮革制品、家俱、工艺品、
文化用品、五金交电、建材。服装加工、生产。房屋租赁,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