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关于为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国浩律
师集团(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
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接受委托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获
授权为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根据《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资格及其具
备的实质条件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主体资格、授权批准、本次发行的实质条
件、发行人设立演变过程及其独立性、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资产、发行人的发
起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重
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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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运行情况、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发行人的诉
讼、仲裁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章,并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详细询问,
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沟通。
在前述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书面承诺和保证,即:发行
人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口头或书面证言,其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和证言都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所有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
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合法授权;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本所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
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发行人股东或者其他有关
机构出具文件、证明、陈述等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果、资
产评估结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
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中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投资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
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自行
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不得因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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