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 (杭州) 事务所关于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颁布)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的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 指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棒杰股份
棒杰有限 指 发行人前身浙江棒杰服饰有限公司
伟士制衣 指 发行人及棒杰有限前身义乌市伟士制衣有限公司
姗娥针织 指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义乌市姗娥针织有限公司
桐庐棒杰 指 曾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的桐庐棒杰数码针织品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 所 指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新时代证券 指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立信事务所 指 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立信事务所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审计报告》 指
(2011)第10178 号《审计报告》
立信事务所为发行人与2010 年 12 月31 日财务报表相关的
《内控鉴证报告》指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1)第10177 号《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
立信事务所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缴
纳情况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1)第 10176 号《关于浙江
《纳税审核意见》指
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缴
纳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经2005 年 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证券法》 指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经2005 年 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司法》 指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关于变更设立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协议
《发起人协议书》指
书》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招股说明书》 指
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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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本所律师已审阅了发行人制作的本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并确认发行人在本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没有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