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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1]508 号),主要内容如下:
<script src="http://g.aweb.com.cn/picInfo_g.js"></script>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将增至不超过122689.3360 万股,其中: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36749.8967 万股;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31440.4338 万股。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