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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前发审委委员龚牧龙浅析重整后的股票发行期的约束

1楼
zhaowf 发表于:2012/10/19 11:38:00
在中国证券法中有明文规定,股票上市后短时间内不得转让,这是为了保障中小投资的的权益。例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中指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原发审委委员龚牧龙表示,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或者是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或者是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这三种任何之一的,其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之外情况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表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也就是说,重整后上市公司收购中的锁定期同样有股票转让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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