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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股价操纵认定不能有模糊性

1楼
我是小朋友 发表于:2008/1/10 16:23:00

   新年伊始,以处罚股价操纵者周建明为开端,中国证监会又开始着力打击市场操纵行为。有报道称,继认定周建明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位证监会官员日前向媒体表示,正在对已经成为市场关注热点的多起股价操纵事件进行非正式调查。

    股价操纵,可以说是与股票市场共生共长的,只要有股市存在,就会有股价操纵存在,任何一个股票,如果完全没有股价操纵,那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极端一点说,我们甚至可以认为每一个股票的每一个价格都是人为操纵出来的。客观地说,虽然商品市场也可能会出现价格操纵,但由于交易对象是实物,因此这种操纵一般都在可控范围内,而股票市场的交易对象是虚拟产品,一个股票的价格形成元素不像商品市场那样可以明白显示出来,而是更多地受到市场心理、人气的影响,这就给了价格操纵者很大的弹性空间,有时可以把股价炒得让人目瞪口呆,操纵手段也是花样繁多,防不胜防。因此,尽管各国股市的监管方都对股价操纵进行严厉打击,但事实上真正浮出水面、受到惩罚的操纵者只是一些运气不好的“倒霉蛋”,现在,这个“倒霉蛋”的队伍里增加了一位周建明。

    这次揭露的周建明,已经被媒体挖掘出是前几年风靡一时的所谓“涨停板敢死队”的一员,他的主要问题是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股价,比如在对大同煤业的操作中,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买单,又在紧接着的22分钟内全部撤单,通过这种频繁的买单撤单,使其价格维持在一定价位,然后在很短时间里卖出大笔股票。这样的行为确实有异于普通投资者的买卖,但是,随之产生的一个问题是,普通投资者也经常会在挂出买单或卖单以后的极短时间内,由于市场形势的变化而迅速撤单,只是他们很少像周建明这样频繁罢了。那么,如果我们把上述行为中出现的一些数字改动一下,比如21分钟内挂出了十几笔买单或者只有几笔买单,然后又全部撤掉,又算不算对市场的操纵呢?如果说61笔买单是操纵行为,那么凭什么认为十几笔买单就是正常的交易行为呢?换句话说,异常的操纵行为和正常的操作行为,这两者的界线在哪里?显然,这个问题是很难找到令人心服的答案的。

    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类似周建明所做的勾当,在资本市场中其实很普遍。在市场的多空博弈中,多方为了拉高股价,会利用种手段来推动股价上行,反过来空方为了拉低股价,也会从事类似的行为,只不过操作方向反了过来而已,用市场的行话来说就是“诱多”“诱空”。周建明从事虚假买进申报,其目的是为了抬高股价将其手中的持股卖出,这很容易让其他投资者误以为该股有强大买盘而错误跟进。但是,实事求是地说,只要我们的制度设计允许投资者挂单以后又撤单,那么就无法指责投资者从事这样的行为,不管他在多长时间里从事了多少次这种有悖常理的行为。我们还应看到,市场中经常会出现拉高出货的行情,操作者并没有撤单,但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吸引跟风者为他们抬轿子,是在用少量资金损失换取大量的资金赢利,这同样是一种对跟风者造成损害的行为,但至少在目前,我们也无法阻止这种行为的一再上演。要杜绝这种行为,除非我们修改制度设计,比如规定每一个买卖者一旦挂出单子,在限定时间内不允许撤单。但是真的这样做的话,显然是并不利于更多的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的。

    资本市场需要法治,但法律讲究的是认定事实的确定性,而不能带有模糊性。如果仅凭常识来判断,这种常识显然会因判断者的不同而出现处理的不同。这样一来,投资者随时可能陷入犯规的困境,交易将变得十分困难。也许正是这个道理,监管者对一些股价操纵案件的调查是“非正式”的,这个“非正式”很有玄妙之处,它给监管者留下了回旋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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