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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证券交易所也要完善法人治理

1楼
我是小朋友 发表于:2008/1/20 11:25:00

  正如电影是遗憾的艺术一样,系列对话也是遗憾的艺术。由于对话栏目的篇幅有限,还有一些法学界与实务界同仁的精彩观点未及纳入系列对话。对于这一遗憾,我们将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与《法制日报》的未来合作中,进一步拓宽资本市场法治学术共同体开展交流与互动的学术平台。

  ———主持人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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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颖刘俊海

  【核心观点】社会公众关注的公司治理问题往往围绕上市公司而展开。其实,证券交易所也有一个如何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的问题,尤其是在保护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实行自律监管方面更应重视证券交易所治理问题。否则,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行为将难孚众望。深交所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

  刘俊海:股东权益的保护状况是检验一个资本市场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是衡量一个资本市场文明程度与法治化程度的标志。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自律机构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方面肩负着重责大任。据我所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态度是一以贯之的,而且推出了一系列可圈可点的制度和措施。请介绍一下深交所在加大自律监管力度,遏制和打击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措施。

   张颖:我们首先加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着力提高信息披露及时性和公平性。一是发布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加大对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力度。例如,某上市公司总经理接待了某券商研究人员的调研,在配合调研工作中除提供了公开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外,描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和相关商业地产项目内容,展望了公司未来远景规划。随后,该研究人员在其调研报告《持续高增长商业地产龙头》中披露了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前述总经理的上述行为属于向特定对象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违反了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二是制定发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和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和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例如,某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趁该公司将投资参股一家证券公司的重大利好披露前,违规买入该公司股票,因此被深交所公开谴责,其本应享有的股权激励也因此被取消。三是在中小企业板实施澄清公告网上实时披露的基础上,发布《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会员自律管理,规范会员自营和客户管理行为。一是强化会员和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监管。完善机构投资者综合信息报备制度,对会员自营及资产管理账户和基金交易进行实时分类监控,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改进信息披露审查和处理程序,实施对管理人、托管人定期考评制度,并建立机构异常交易档案制度。二是强化以会员交易权限为核心的业务监管制度建设,强化对会员交易权限的管理,督促会员加强风险管理。制定会员研究报告与客户管理相关指引,明确会员对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的提醒和报告义务。三是针对会员技术风险问题,督促会员加强技术系统接口规范管理,制定会员集中交易技术系统规范指引,有效防范技术风险。

  其三,我们加强了交易监控,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异常交易。一是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发布实施《限制交易实施细则》,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买卖等措施。二是建立和完善市场风险控制和提示机制,实施了对新股上市、股改复牌、恢复上市首日交易异常实时风险提示和股价异常波动临时停牌机制。有效遏制了股票上市首日的爆炒行为。三是针对产品和制度创新风险,建立监控报警机制,对新产品开发及上市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及时排查、报告和干预。

  刘俊海: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活跃,当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模式和手段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市场有关主体通过散布不实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二级市场炒作的案例屡有发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借壳上市、资产注入等已成为二级市场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操纵信息等违规行为和市场风险最大和最集中的领域。二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管的持股、减持和交易行为已成为市场各层面高度关注的热点。三是全流通市场环境下的违法违规行为已呈现出更加复杂、更为隐蔽、更为快速的特点,发现、制止和查处的难度空前加大。“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为因应一线监管形势面临的新变化、新特点,深交所必然会进一步强化一线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张颖:在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我们要实施更加严格的停牌制度和澄清公告制度,强化上市公司和大股东重大事项披露义务;要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分类监管”办法和“风险提示”制度,加强对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监管力度;要密切关注新会计准则实施情况,严防少数公司利润操纵行为。

  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行为方面,我们要加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严格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预防新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现象;要积极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要着力加强主板公司股改承诺监管,严格限售股份解除程序,维护市场公信力。我们还要适时发布上市公司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和保荐人评价机制,推进市场诚信建设。

  在完善股价异动和信息披露联动监管机制,防范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方面,一是要着力加强实时监控,严防庄股卷土重来。二是要强化对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借壳上市、定向增发、公司回购、重大投资过程中交易行为的专项监控,加强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联动监控。三是要建立健全市场风险和创新业务风险的监测、评估、控制和化解机制。

  我们还将以促进行业规范为目标,进一步加强会员及机构投资者的自律监管。一是要着力规范会员及机构投资者研究报告管理,强化会员的客户交易管理。二是要实施会员交易分类监管和交易权限管理。三是要建立完善机构投资者信息披露和风险警示制度,严防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

   刘俊海:加大投资者教育的力度对于刺激投资信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要进一步拓宽投资者教育的客体范围。接受教育的主体既包括广大投资者,也包括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证券服务机构,更包括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望文生义地把“投资者教育”理解为“教育投资者”,而应当理解为“有关投资者权利与利益的教育”,更不能把最容易侵害投资者权益的当事人(包括民事主体与公法主体)排斥在投资者教育活动之外,尤其不能忽视对针对这些当事人开展的专项教育活动。

  张颖:2007年以来,深交所以风险教育为重点,多管齐下,有效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工作。一是适应中小投资者特点,加强教育形式和方法的针对性。充分发挥交易所信息优势,做到风险教育中以数据事实说话,客观分析投资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风险。二是针对新股首日上市炒作风险,深交所利用新股上市之机,在媒体专栏反复、集中地刊载风险教育文章,进行风险提示,同时深交所综合研究所配合投资者教育工作,对“追新”投资者炒作损失进行实征研究,客观分析投资者新股首日上市炒作的实际后果。三是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完善投资者教育机制。如与证券公司联合举办“投资者教育月”活动,与投资者面对面述说投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与深圳市普法办联合举办投资者法律教育讲座,开展“投资者法律宣传日”活动等。

  深交所在遏制权证炒作,提醒投资者及时行权,避免投资者因误行权而遭受损失方面采取多种措施,有效保护了投资者权益。一是不断刊载文章,进行风险提示,客观分析炒作损失情况,引导投资者防范风险;二是首次尝试在权证最后交易日改变证券简称,让投资者“一目了然”行权。在华侨城HQC1认购权证期间对提醒投资者及时行权取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督促上市公司和有关会员通过公告、电话、张贴宣传资料、网上提示等多种方式引导、提醒投资者行权,帮助他们尽量避免损失。经过努力,华侨城认购权证行权比例达到99.877%。三是对深度价外认沽权证,为避免投资者因不了解认沽权证的含义误行权而遭受损失,决定不再向投资者提供交易系统直接行权功能,改为与权证发行人联系,在权证发行人充分揭示风险后再由投资者决定是否行权。采取上述措施后,中集ZYP1等所有深度价外认沽权证没有再出现投资者误行权的情况,较好地保护了投资者权益。

  刘俊海:社会公众关注的公司治理问题往往围绕上市公司而展开。其实,证券交易所也有一个如何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的问题,尤其是在保护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实行自律监管方面更应重视证券交易所治理问题。否则,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行为将难孚众望。而深交所在这方面是否也做了有益的探索?

   张颖:近年来,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交投活跃,但与此同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也屡有发生。为此,深交所在2007年里相继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和上诉复核委员会,专门负责对上市公司、会员等自律监管对象的纪律处分工作和上诉复核工作。纪律处分委员会和上诉复核委员会的设立,进一步完善了交易所治理结构,可以更好地发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规范运行,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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