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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海证监局查明,当事人市北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市北集团为市北高新控股股东,2013年11月12日、13日市北集团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市北高新A股股份合计210921股,同时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12个月)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市北高新股份。在增持股票后的六个月内,即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1月3日,市北集团证券账户多次买卖市北高新A股股票,累计卖出2536700股,累计买入2479979股,上述交易亏损668204.12元。市北集团买卖市北高新A股股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市北集团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市北高新发布的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市北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