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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王先生并未开通网上交易方式,却发现去年6月22日到26日间,自己的股票账户上共有9笔网上交易记录,致其损失9.5万余元,遂将证券公司诉至法院。近日,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证券公司存在过错,判令其全额赔偿王先生的经济损失。
账户突现网上交易记录
王先生称,1994年他便开立股票资金账户,委托中国银河证券公司百万庄营业部(原名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西直门证券营业部)买卖股票,方式为“现场交易”。2006年11月,又增加了电话委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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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1日,王先生经电话查询得知,其账户资金余额为156万余元。之后的几天,他发现账户上莫名多出了11万股通宝能源等股票,后来这些股票又被卖出,股票买卖方式均为网上交易。
经查,从同年6月22日至6月26日,王先生的股票账户共有9笔网上交易操作记录。
王先生认为,证券公司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通网上交易方式,给其造成财产及精神损失,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4.2万余元,精神损失7128元,同时要求对方当庭口头道歉。
证券公司
系统符合行业安全标准
证券公司解释,王先生的经济损失系他人非法操作造成,该案涉嫌犯罪,应移送侦查机关处理。该公司所用交易系统符合行业安全标准。
证券公司认为,他们从未给王先生开通网上交易,无法获知其交易密码。因此对于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可以不予赔付。王先生通过网上买卖,还有两笔交易有盈利。
法院
证券公司越权处理事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并未就网上交易进行授权,但交易记录显示,王先生的账户发生了9笔网上交易。因此,应当认定证券公司超越权限,擅自处理委托人事务,由此给委托人王先生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在综合计算后,法院确认王先生的实际损失为9.5万余元。并将该数额作为证券公司赔偿的最终依据。
关于证券公司认为该案涉及犯罪,应移送侦查机关处理的意见。法院认为,此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如证券公司有证据证明损失系由他人造成,可在承担责任后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记者吕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