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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证协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1楼
杨驰凯 发表于:2015/7/30 15:08:00

经证监会批准,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各场外证券业务经营机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公司的要求,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首次备案手续。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促进场外证券业务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场外证券业务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外证券业务:

  (一)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

  (二)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

  (三)场外证券业务的技术系统、登记、托管与结算、第三方接口等后台和技术服务外包业务;

  (四)场外自营与做市业务;

  (五)场外证券中间介绍;

  (六)场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七)场外证券财务顾问业务;

  (八)场外证券经纪业务;

  (九)场外证券产品信用评级;

  (十)私募股权众筹;

  (十一)场外证券市场增信业务;

  (十二)场外证券信息服务业务;

  (十三)场外金融衍生品;

  (十四)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根据场外证券业务发展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场外证券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以及证券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规定应当在协会备案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场外证券业务备案。

  备案机构新设全资子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作为变更事项报送相关信息,信息报送责任主体相应转移。

  第四条 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开展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工作。

  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所备案场外证券业务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不能免除备案机构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场外证券业务信息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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