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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1楼
封存 发表于:2015/8/21 9:56:00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澳股份”、“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实施方式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288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6,002万股的1.8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26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63%;预留2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7%。

4、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48个月,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6、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经营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激励对象沈剑波和陆伟清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参与本激励计划,其余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5.03元。首次授予价格根据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0.05元的50%确定。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董事会决定,授予价格根据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确定。

8、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本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0、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是否已成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30日内确定授予日,并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需为交易日。

11、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2、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2楼
封存 发表于:2015/8/21 9:57:00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新澳股份、本公司、公司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以股份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核心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的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转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股份公司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中层管理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购买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解锁日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所获股票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备忘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楼
封存 发表于:2015/8/21 9:57:00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具体表现在: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促进公司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理念与文化,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提升公司管理团队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经营管理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创造人力资源的竞争优势,并为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激励平台;

(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任职,对公司的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和管理骨干员工。上述人员在公司内部有兼任职位时,以岗位系数高的职位为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监事均不在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6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6人;

(二)核心技术、中层管理人员20人。

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详见《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预留部分将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授予。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经监事会核实后,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中层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首次授予日后12个月内新进入公司并符合公司激励对象条件的员工;

2、在本计划审议批准时,尚不符合公司激励对象条件而此后符合公司激励对象条件的员工;

3、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4楼
封存 发表于:2015/8/21 9:57:00

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新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288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6,002万股的1.8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26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63%;预留2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7%。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占授予股票

总数的比例

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周效田副董事长、总经理30.0010.42%0.19%
沈娟芬董事、财务总监20.006.94%0.12%
李新学董事、董事会秘书10.003.47%0.06%
华新忠董事10.003.47%0.06%
沈剑波副总经理20.006.94%0.12%
刘培意副总经理18.006.25%0.11%
核心技术、中层管理人员

(共计20人)

153.0053.13%0.97%
预留限制性股票27.009.38%0.17%
合计288.00100.00%1.80%

5楼
封存 发表于:2015/8/21 9:57:00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激励对象沈剑波和陆伟清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参与本激励计划。其余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一起30日内,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分别不低于12个月、24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并不享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因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锁定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锁期

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当期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可顺延至下期,如果业绩考核目标实现仍可获得解锁;最终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且不得在下列任一期间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6楼
封存 发表于:2015/8/21 9:58:0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次解锁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次解锁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次解锁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15.03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0.05元的50%确定。

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董事会决定,授予价格根据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确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以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股份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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