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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

1楼
杨驰凯 发表于:2015/11/12 11:08:00

;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5-192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2015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5414 号)。

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债券名称: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发行日期:2015年11月9日

募集资金:人民币4 亿元

票面利率:8.8 %

起息日:2015年 11月 9日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5-193

关于签订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于2015年9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5414 号),深交所对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符合转让条件无异议。

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期限为1年期,票面利率8. 8%。截至2015年11月10日,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划入公司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39,680万元。

为规范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2015年11月11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2楼
杨驰凯 发表于:2015/11/12 11:09:00

1、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

甲方在乙方开立本期债券的唯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户名称: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光明支行

银行账户:11001071200053016467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需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

该账户的预留印鉴由甲方预留,甲方预留其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如果发生预留印鉴人员变更,甲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2、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办理电子银行转帐业务,不得办理支票业务、现金支取及通兑业务。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之日,乙方应当将该等账户基本情况书面告知丙方:截至2015年11月10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39,680万元。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后每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账单,同时将此对账单抄送丙方。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时(以孰低为原则),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需要使用募集资金时,需在向乙方出具的划款凭证上注明与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资金使用用途一致的划款用途,乙方将依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对甲方凭证注明的用途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在用途表面相符的情况下,乙方将按照划款凭证要求统一划转至甲方指定帐户。

3、 偿债保障金专户开立

甲方在乙方开立本期债券偿债保障金专户,该账户作为本期债券的唯一偿债账户。偿债保障金专户不得办理电子银行转帐业务,不得办理支票业务、现金支取及通兑业务。

账户名称: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光明支行

银行账户:11050162560000000099

3楼
杨驰凯 发表于:2015/11/12 11:09:00

4、 偿债保障金专户最低留存额

偿债保障金专户设置最低留存额。其中:

(1)甲方应于本期债券存续期付息日(T日)五个交易日前(T-5日)将当期应付债券利息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

(1) 甲方应于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日(T日)十个交易日前(T-10日)将应偿付或者可能偿付的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

(2) 甲方应于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日(T日)二个交易日前(T-2日)偿付或者可能偿付的债券本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

5、 偿债保障金专户运用的监管

乙方在本期债券还本及/或付息日(T日)二个交易日(T-2日)营业结束之前,应当检查偿债保障金专户的金额,如果款项小于当期需要还本及/或付息的金额,则应当立刻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甲方应当在本期债券还本及/或付息日一个交易日前(T-1日)中午12点前将差额的全部足额即时划付至偿债保障金专户。

6、 还本付息

甲方应当在本期债券还本及/或付息日(T日)二十个交易日前(T-20日),向丙方出具书面函件,明确甲方还本付息、赎回、回售、分期偿还等的资金安排。

在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日二个交易日(T-2日)前,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划款凭证以及资金募集结果公告中的甲方还本付息、分期偿还等的资金安排以及公告中确定的本期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账户,在审核内容表面一致的条件下,从偿债保障专户中将当期应付的利息及/或本金划转至本期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用于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及/或本金。

在完成本期债券任何一笔应付本息划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丙方出具下述确认:乙方已经根据甲方的指示在当期利息及/或本金到期支付日前将足额款项划至本期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

若由于甲方未按本条约定提供相关材料导致乙方无法在当期利息及/或本金到期支付日前足额划款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楼
杨驰凯 发表于:2015/11/12 11:10:00

7、 银行监管费用和结算费用

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资金监管费。

乙方有权按照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银行结算、汇划等产生的手续费,并从该账户直接划扣。

8、 丙方的监管方式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检查与查询。丙方有权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及偿债保障金专户内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的本期债券项目主办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偿债保障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甲方发生《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事项,或丙方预计甲方将发生《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事项,丙方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乙方停止募集资金专户中任何资金的划出,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丙方要求。

9、 监管银行的更换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如乙方怠于履行监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及/或未将该等对账单抄送丙方,以及存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募集资金专户、偿债保障金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偿债保障金专户,另行寻找一家能执行本协议的监管银行。

10、 通知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按以下联系方式用传真发出或快递方式发出。如果该等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若以快递方式发出,则于邮件寄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本协议中的通知、告知、报告等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甲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5层515室

邮编:100045

收件人:汤胜红

电话:010-68567301

传真:010-68567301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7号富力城双子座B座一层

邮编:100022

收件人:张亓

电话:13911222367

传真:010-58765580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邮编:100010

收件人:邓再强

电话:13823601985

传真:010-65608450

11、 违约责任

5楼
杨驰凯 发表于:2015/11/12 11:10:00

1)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2、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瘟疫、战争、政变、骚乱、罢工。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协议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协议。

13、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及其解释应适用中国法律。

如当事各方对该协议的履行存在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

14、 本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本协议予以终止:

(1)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2)甲方和丙方书面通知乙方本期债券本息全部偿付完毕。

15、 关闭、破产、解散等情形

(1)若甲方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甲方应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履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等义务。

(2)若乙方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乙方的继受人继承,但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更换本协议项下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偿债保障金专户的监管人时除外。

本期债券发行后,甲方应将加盖公章的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送达乙方、丙方。

17、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8份,三方各持2份,上报债券主管部门1份,其余文本留存备查。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备查文件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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