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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1楼
封存 发表于:2015/11/17 10:13: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15日~2015年1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5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汉康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所持股份217,302,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3659%。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股份18,923,61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957%。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所持股份216,773,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226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所持股份18,395,20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856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所持股份528,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395%。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所持股份528,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39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张晏维律师、方冰清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全部2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汉康先生、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8,923,610股。

  表决结果:同意108,922,41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922,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2. 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及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关联股东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总数为127,302,154股。

  表决结果:同意127,300,954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922,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2楼
封存 发表于:2015/11/17 10:13: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张晏维律师、方冰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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