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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份销售及取得房地产项目情况简报

1楼
封存 发表于:2015/12/10 13:30:00
(原标题: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份销售及取得房地产项目情况简报)

; 证券代码:600376 证券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5-137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份销售及取得房地产项目情况简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5年11月份,公司共实现签约面24.72万平方米,签约金额36.52亿元,销售回款44.43亿元。其中: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实现签约面积21.28万平方米(含地下车库等),签约金额31.94亿元,销售回款38.1亿元。

(2)公司合作项目共实现签约面积3.44万平方米(含地下车库等),签约金额4.58亿元,销售回款6.33亿元。

2015年1-11月,公司共实现签约面积178.45万平方米,同比上升25.07%;签约金额280.19亿元,同比上升41.32%,销售回款274.62亿元。

由于销售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上述销售数据可能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相关阶段性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

自发布2015年10月销售简报以来,公司新增土地储备,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与厦门恒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宗地H2015P05号地块,该地块位于厦门市海沧区05-06片区马銮湾大道与灌新路交叉口东北侧,出让总价人民币肆拾伍亿元整(小写人民币¥:450,000万元)。地块用地面积122,959.631平方米,建筑规模287,000平方米。

2楼
封存 发表于:2015/12/10 13:30:00

公司以总价人民币贰亿捌仟万元整(小写人民币¥:28,000万元)获得宗地2015-22号地块,该地块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连江中路西侧,晋连路北侧,原针织染整厂地块。该宗地块土地面积10,552平方米(合15.83亩),地块性质为商服(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其中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13,000平方米。

公司与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宗地2015-25号地块,该地块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南路以东,光明港公园北侧,原闽江学院长乐路校区,出让总价人民币贰拾叁亿陆仟万元整(小写人民币¥:236,000万元)。地块用地面积41,615(合62.42亩)平方米,地块性质为住宅用地、商服(商业、商务办公)用地,其中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不超过10,000平方米。

公司以总价人民币伍亿捌仟壹佰万元整(小写人民币¥:58,100万元)获得宗地2015-27号地块,该地块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晋连路北侧,跃进路西侧,原二棉厂地块。该宗地块土地面积24,622平方米(合36.93亩),地块性质为住宅用地、商服(商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幼儿园)。其中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且不超过1,500平方米。

公司以总价人民币陆亿肆仟万元整(小写人民币¥:64,000万元)获得宗地2015-28号地块,该地块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连江中路西侧,晋连路南侧,连潘棚户区A-01地块。该宗地块土地面积16,482平方米(合24.72亩),地块性质为住宅用地、商服(商业)用地。其中配置3,000平方米配套商业用于安置。

3楼
封存 发表于:2015/12/10 13:31:00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9日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5-138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无固定期限委托贷款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人”)于2015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了《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无固定期限委托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132),现就上述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本次委托贷款付息方式:该笔委托贷款以每季度末20日为结息日(“结算日”)结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此前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结息,或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照递延期间当期该计息周期的借款利率累计计息(即构成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孳息)。但该计息周期(假设为“A”期)的利息递延至下一个计息周期(A+1期)相应的付息日支付时, A期的利率应在原约定的A期利率基础上上浮50%;如下一个结息日前12个月内仍未发生强制付息情形的,在借款人选择继续将A期利息和A+1期利息递延至A+2期的付息日支付时,A+1期的利率在原约定的A+1期利率基础上上浮50%,且A期的利率在A+1期利率基础上继续上浮50%,以此类推

借款人结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之一(以下简称为“强制付息事件”),不得递延该计息周期利息以及相关合同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孽息:(1)借款人或其子公司向其股东分配或缴纳利润,或向其股东支付红利或股息;(2)借款人返还股东其它形式出资;(3)借款人减少注册资本;(4)借款人向其他权益工具进行任何形式的付息或兑付。各方进一步明确,若借款人选择递延支付委托贷款利息的,则直至所有已递延利息及孳息均全部清偿完毕,借款人不得从事前述强制付息事件所述及的任何行为,否则构成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委托贷款利息的违约事件。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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