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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建新集团破产重整遭质疑 律师称或存暗箱操作

1楼
123456 发表于:2017/11/10 9:50:00
2017年11月10日03:04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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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矫 月

  作为建新矿业(10.950, 0.00, 0.00%)的大股东,建新集团因财务危机而身陷破产重整中难以自拔。而据建新集团多名债权人向《证券日报》记者独家爆料称:“建新集团的破产重整有多处涉嫌违法行为。”

  债权人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本案破产管理人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不能依法履职,强行推动债务人建新集团提出的不合理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重整方、管理人、甚至评估机构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暗箱操作的迹象,陇南中院对存在的问题不予回应,不能公正审理本案,无法让债权人信任评估结果、重整计划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对此,建新集团实际控制人刘建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集团破产重整并无违法行为,完全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

  建新集团陷财务危机

  回顾建新集团破产重整的原因可知,A股上市公司建新矿业2016年12月7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建新矿业的关注函》,就公司控股股东建新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刘建民公开承诺内蒙古中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矿业”)、徽县鸿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远矿业”)相关资产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注入上市公司的事项表示关注。

  对此,建新矿业回复称,建新集团为深圳冠欣投资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提供大额担保兑现了担保责任,导致建新集团债务压力骤然增加,引发债务违约,相关银行采取系列措施,使建新集团陷入财务危机,进而导致集团生产经营(包括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企业)陷入停滞状态,其股权及资产纷纷处于抵质押及冻结状态。

  为彻底解决债务危机,建新集团收到陇南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出具的受理破产重整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建新集团重整申请。建新集团将通过实施破产重整,化解债务危机。

  资料显示,建新集团为甘肃富豪刘建民、王爱琴夫妇100%持股。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建新集团是国内矿业行业的一家大型民营企业,如不对其破产重整,将引起集团资产被司法机关拆解处理,使其资产严重贬值,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不利于维护众多债权人的利益。

  重整方案涉嫌违法

  虽然建新集团的破产重整从2016年12月份开始,但公司的破产重整却在处理债权人债务时遭到了联合抵制。

  “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只有8%,这样一来,债权人能获得的清偿资金就太少了,一般来说,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应该在20%多。”有债权人如是说。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反对重整方案的原因不仅是因为清偿率太低的原因,有债权人表示,草案中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还不同程度地被以各种“合理”原因调减。

  另有债权人质疑称:“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是以其股东刘建民个人的利益考量为出发点炮制的方案,股东刘建民不但在草案中为自身保留了对建新集团30%的股权,还在偿债平台中安排建新集团的过半席位以保证控制权不旁落,重整计划更是安排由原经营主体负责执行,甚至在草案中还安排了7.5亿元建设资金供其操纵使用。更为甚者,一旦通过该草案,将导致刘建民、王爱琴夫妻的所有连带责任全部免除,这对债权人利益是极大的损害。”

  有行业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这样的重整计划(草案)是典型的逃废债方案。作为背负130多亿高额债务的建新集团的股东,刘建民、王爱琴夫妇应当为自己的经营不善,对债权人承担所有责任。但本次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部分,给刘建民、王爱琴保留了15%至30%的股权,一旦重整计划(草案)得到通过,两人连带保证责任即得到了全部免除,而且利用15%至30%的股权以及在偿债平台中的安排,仍旧可以继续实际控制建新集团,控制建新矿业这个上市公司。这对债权人以及建新矿业的广大股民来说,将是极大损害。”

  但是,对于上述债权人的说法,建新集团实际控制人刘建民并不认同,其向《证券日报》记者解释称,上述债权人所说并没有实质性证据,而且,对于有担保的债务,集团是100%清偿的,而没有担保的债务,在集团清偿8%的债务后,剩余的债务将由集团旗下欠债的子公司再进行逐步偿还。

  同时,对于重整计划保留了刘建民、王爱琴15%至30%的股权一事,刘建民向《证券日报》记者解释称,由于集团比较大,为了便于管理原来的团队,所以才会保留一部分股权。而实际上,在重组后,重组方将获得70%至85%的股权,并成为集团的控股方。

  破产管理人“无证上岗”?

  《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债权人表示,建新集团破产重整管理人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在2016年12月6日并不在陇南中院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也不在甘肃高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之中,陇南中院在本案之前就没有编制过破产管理人名册。实际上,陇南中院是于2017年2月17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了《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并且于2017年6月1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下发《关于的公示》通知,将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等4家律师事务所纳入了破产管理人名册。

  据了解,2016年12月2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于2016年12月6日以(2016)甘民破字1号决定书,指定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担任建新集团破产重整管理人。

  上述债权人认为这是“先上车后补票”的行为,应该重新对管理人进行摇号选举。

  有律师分析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第16条规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虽然有债权人对建新集团破产重整的管理人资格提出异议,但刘建民认为管理人的选取是合法的,其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管理人是由法院选取的,其与建新集团并无关联。

  会议表决疑存暗箱操作

  除了上述问题外,另有债权人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破产管理人为了推动通过建新集团的重整方案可谓是‘煞费苦心’,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存在严重问题。”

  据会议资料《表决须知》第2条表决规则第1款以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表决票填表说明》第3条载明:“表决意见栏填写‘弃权’或不填写内容的,视为同意表决事项。”会议资料《表决须知》第2条表决规则第4款以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表决票填表说明》第7条:“会场不能表决的债权人,会后填写表决意见的需于2017年10月13日前将表决票提交管理人办公室,如不能按期提交的,管理人将视为该债权人同意表决事项。”

  记者采访的行业律师表示,上述会议采取的是“默认表决制”,不表态即视为同意。这种表决方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引发债权人巨大争议在所难免。法律于特定情形对于沉默,拟制其为意思表示,或为不同意,或为同意。默认表决制在没有事先经各方确认的情况下就予以实施,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而对于上述投票表决方式,刘建民认为并无问题,其认为,债权人既“不反对”又“不弃权”,那就只能算为同意了。

  此外,有债权人向记者表示,“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过程五花八门,会外表决、会上表决、会后表决,多种方式并行,表决结果怎么可能公开、公平、公正!”

  据了解,管理人于会议开始前,在未出示任何表决票原件的情况下,口头披露已有11家个人或机构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6票通过、5票反对”。债权人表示:“我们认为此11份会前表决票应为无效。本次表决所依据的文件,在会议期间已作出调整,与9月4日会议通知下发时随附的版本并不一致,这11家债权人依据不同版本文件作出的表决结果怎么能计入最终的表决结果当中呢?”

  参与过破产重整的资深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些场外的投票不应该被认定为有效,统计结果也不能径直统计为‘同意’。出现这种情况,意味着债务人很可能在债权人会议前对这11家债权人有过私下允诺、利益输送的行为,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果确实存在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法行为,应当予以追责;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处理。”

  对于上述债权人的质疑,刘建民表示要求该债权人提出证据来证明,其表示,参与会议的债权人除了当场投票的人不用盖章外,会后进行投票的债权人皆需要盖章,而没有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则被算为放弃表决权。

  据《证券日报》记者整理债权人举报的资料发现,在债权人表决表格中合计有83位债权人,其中普通债权人73家,绝大多数普通债权人投票不同意重整方案。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个别普通债权人同意了只有8%清偿款的方案。

  对此,有知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称:“那些投同意票的普通债权人有可能与建新集团、刘建民达成了私下交易。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两次投票均未通过重整方案,方案又不具备法院强裁通过的条件,那最后的结果就是破产清算。方案中评估的建新集团持有的建新矿业股票作价每股7元多,现在是每股10.95元,即使进行清算折现也比重整方案的金额多。由此可见,他们背后很可能另有交易。”

  事实上,对于此次投同意票的债权人,刘建民表示并不承认有私下交易的行为,其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集团进行重整也是为了今后能够继续存续下去,而有的债权人投同意票也是希望集团能够越来越好,并且有能力偿还所有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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