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芬棉中国证监会4月18日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及标准、程序,以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等进行了规定。《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都构成知情人。所有这些知情人,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其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一旦上市公司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市场传闻,发生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应立即向交易所申请停牌,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组事项并予以澄清,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任何知悉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证券、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均应依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