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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代购股票为名 狂骗股民700万

1楼
老王第二 发表于:2008/4/20 11:59:00

  本报讯 (记者 秦鸿雁)以能代购公司内部员工股和申购新股为名,骗走3股民700余万元。前日,一保险公司职员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受审。在法庭上,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前日受审的楼春元,案发前系中德安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销服务部的副总经理。起诉书称,他连续三年以能代购公司内部员工股和申购新股为名,先后骗走3股民的巨款。去年7月,本报曾就楼春元涉嫌诈骗一事进行过报道。

  第一次是在2005年8月,第一个上钩的股民姓管。当年楼春元向管谎称有新豪时公司内部员工股出售。后双方商定,由楼将自己及其收购的新豪时公司其他员工的内部股份转卖给管。同年8月1日,楼与管签订《协议书》,随后管将101.75万元交付楼春元。而楼将伪造的楼本人以及另有孙姓和高姓二人在新豪时公司的《股份成员证》、新豪时公司的《证明》以及假冒孙、高二人签署股份转让的《协议书》交给管,称已为管买到新豪时公司相应的股份。

  同年12月10日,楼春元又与管签订《协议书》,再次骗得管人民币101.93万元,仍用伪造的《股份成员证》以及假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交给管抵数。

  同样的手法,楼春元又分别用在王某夫妇身上,依然是谎称有新豪时公司内部员工股出售。只是时间是2006年12月。楼用骗管的手法骗走王氏夫妇209万元。得手后,去年1月,楼又以帮助王氏夫妇申购平安保险公司IPO新股为名,骗取王某夫妇260万元。四个月后,又一沈姓股民也被楼骗走27万余元。

  检方认为楼春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楼当庭认罪。但对骗沈的第三单提出异议,虽然《协议书》是假的,但是新豪时公司的《证明》是真的,他只是在上面假盖了个公章。而且他当时的确有2万元内部股,也想转让给沈的。但检方认为,转给沈的股票数量和他真实持有的数量不符合,其有诈骗的故意。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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