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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民王某协议委托 “炒股高手”林某(真实姓名为李某)帮忙炒股产生亏损,委托方要求其返还本金和佣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闹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委托方自己承担亏损责任。委托方不服提起上诉。记者昨日获悉,绵阳中院二审中查明“炒股高手”在未经委托方授权的情况下,交易中透支近百万,恶意增大交易量等事实,二审判决“炒股高手”赔偿委托方股票账户损失款的70%。
股市低迷
炒家疲惫请人代-理
绵阳市民王某是个“资深”股民,2003年,王某认识了以“专业操盘手”、“理财专家”等名号出现的林某,几次聆听其“盘面点评”后王某便萌生了请其“委托理财”的念头。2004年5月,王某将自己股票账户内资金18万余元交由林某代为投资炒股。双方约定,赢利王某分六成,林某分四成;亏损王某承担三成,林某承担七成。签约当天林某给王某出具了一张打了九五折的标明金额为17.2万余元的收据,并给了王某一张印有“要想赚钱找林某”、“代客投资”、“客户资金年利率大于50%”的林某所在俱乐部名片。此后,王某就当起了“甩手掌柜”。
2006年4月初,股市温度渐升,王某开始关注自己的股票了。她到股市查询自己账户,发现账户上只剩下6万余元的市值了,“缩水”近三分之二!大惊失色的王某赶紧打电话找林某,发现林某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王某赶紧请了个律师帮忙调查,经多方查找,林某的真实姓名为李某,根本没有工作单位。直觉告诉她,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必须立即终止委托。随后王某费尽千辛万苦找到李某,要求终止委托理财,并赔偿自己的损失。一说赔钱,林某不干了。
缩水六成
“甩手掌柜”要讨损失
2007年9月,王某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返还本金110835元,返还佣金21352.9元。
两个多月后,一审认为,王某将自己的账户市值委托给李某操作,作为王某的代-理人,李某在其授权范围内以王某的名义实施的股票买卖操作民事行为,应由王某自己承担其民事责任。王某与李某终止代-理合同后,要求李某赔偿其代-理股票操作过程中的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购买股票信息款3838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上诉至绵阳市中院,请求二审依法予以改判。
李某则辩称受王某委托为其操作股票买卖纯属朋友帮忙性质,双方并无盈亏约定。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透支交易
操盘手盈利有“内幕”
绵阳市中院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一致外,还查明李某曾以“林某证券俱乐部”的名义与其他多家客户签订股票委托操作合同,约定赢利李某分享30%,亏损李某承担70%。李某自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对王某的股票账户进行透支交易54笔,透支金额991843.26元。王某提供的“录音材料”及股票账户“客户对账单”等证据证实,王某与李某口头约定,盈利李某分享30%,亏损李某承担70%。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具有盈利性质。李某未经王某授权,透支交易金额近百万元,其透支交易的行为明显超越权限。王某明知股市风险,却草率地将股票账户交与他人操作,且对操作周期及盈亏处理方式均未明确约定,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本人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参照李某与其他客户的合同约定,应由李某承担王某股票账户亏损的70%。终审判决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王某股票账户损失款110835.52元的70%。
据王某的委托代-理人介绍,王某近日将申请法院对被告李某强制执行。
□名词解释
透支交易
透支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在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委托买进股票的价款,或者证券账户没有证券的情况下,由证券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然后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透支买卖证券可以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获取较大的利润,但风险也大,具有相当大的投机性。透支买卖活动过于频繁,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膨胀和秩序的混乱。因此,我国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信用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透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透支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吴功斌记者青兴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