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已满月———
本报讯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实施了一个多月,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昨天下午,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和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吴清接受采访,并与网友在线交流。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要在2009年6月1日前实现第三方存管。昨天,黄红元表示,监管条例要求在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要完成第三方存管。实际上,截至目前,基本上客户存取钱都已通过商业银行。
黄红元表示,证券经纪人的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上做了界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经纪人首次进行了界定。经纪人是受证券公司的委托,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第二,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过程中代证券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一些服务,但法律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雇佣证券经纪人来开展证券业务,而是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经营方式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员做证券经纪人;第三,法律规定证券经纪人首先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其次,要和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来开展业务,不能超越授权。
到底谁来监管证券经纪人?“法律规定证券经纪人必须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协会应该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责,当然这个条例出台之后,各个方面还没有制定相应的细则,还有待下一步继续明确。”黄红元解释说。
有些网民提出了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之间身份、地位不对等,会不会出现霸王条款。黄红元表示,第一合同当事人双方应该是平等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家都有相互讨价还价的余地;第二作为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这个行业在实践过程中会逐步形成各方基本一致的共识,当然这可能需要一点时间,如果具备条件的话,也可以制定一个供未来证券公司和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的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专门介绍证券公司破产问题,网友比较关注。对此,吴清解释说,证券公司的破产过程,和一般的公司不一样,其个人债是需要由国家来收购,条例里明确指出,现阶段对于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以个人为主体的个人债权人,它的债权是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对它进行收购,按照相关规定,有的要打折收购,有的在金额比较低时是全额收购。这与一般工商企业破产不同。另外,证券公司破产,客户保证金如果被挪用也可以由国家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