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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杭萧钢构案详情浮出水面 涉及非法所得达4073余万元

1楼
春天花会开 发表于:2007/12/4 1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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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3日电 (记者朱立毅、黄深钢) 在经过长达数月的审查之后,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3日下午依法分别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对杭萧钢构爱股,行情,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和涉嫌内幕交易罪对公司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专职股民王向东提起公诉。根据检察机关的审查,案件涉及非法所得达4073余万元。   

  内幕信息初成局外人闻风而动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从2006年11月开始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由混凝土结构改成钢结构的项目。2007年2月8日,双方就这一项目的价格、数量、工期和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2月15日,杭萧钢构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人民币约300亿元……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此后经中国证监会确认,2007年2月8日为“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形成日,2月8日至2月14日为“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   

  就在内幕信息形成的前后,别有有心者已经闻风而动。2007年1月下旬,刚刚从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主任岗位辞职的陈玉兴陆续听到公司正在洽谈一个大项目。   

  2月11日,陈玉兴从公司事业部经理处得知,杭萧钢构公司正与香港中基公司洽谈安哥拉安居房建设工程项目,金额达300亿。陈玉兴当即通过电话将此事告诉以炒股为业的王向东。2月12日,王向东按照陈玉兴的指令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776996股。   

  事实上,陈玉兴与王向东的“合作”早在2003年12月就已经开始。当时,还在杭萧钢构公司工作的陈玉兴便与专职股民王向东合作炒股,约定由王向东出资,按陈玉兴的指令买卖股票,获利部分陈玉兴得30%,亏损由王向东负责。至2007年1月5日,王向东按陈玉兴指令买卖股票获利4700余万元,而陈玉兴则获利1390余万元。   

  内外勾结非法所得逾四千万元   

  今年1月底至2月12日,时任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在工作中获悉,公司正与中基公司正在谈判安哥拉合同。当天下午,陈玉兴为核实情况,主动打电话给罗高峰。在电话中,罗高峰违反我国证券法有关规定,透露了自己知悉的相关信息。   

  2月13日上午,王向东又按照陈玉兴的指令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398600股。下午,罗高峰又将“安哥拉项目”合同已草签的信息泄露给陈玉兴。随后,陈玉兴将这些情况告诉王向东,并指令王向东于2月14日将账户上的所有资金以涨停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   

  2月14日,王向东又以涨停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1787300股。当天,罗高峰又将项目协调会和次日公告的具体内容泄露给陈玉兴,陈指令王向东继续持有杭萧钢构股票。   

  3月15日,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公司。次日,王向东按陈玉兴的指令,将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896股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元。   

  事实上,罗高峰陆续向陈玉兴提供大量内幕信息并非是“无偿奉献”,其中还涉及自身经济利益。据检察机关审查确认,罗高峰将其姨妈的股票账户委托陈玉兴管理,而陈玉兴在2月13日就以这一账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42800股。4月10日,陈玉兴又将这一账户上42800股杭萧钢构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367810余元。   

  案件侦办一波三折检察机关手握大量证据   

  案发后,罗高峰、陈玉兴和王向东在2007年5月9日被浙江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此后,案件的侦办过程一波三折。在浙江省公安厅侦查终结此案后,于7月31日移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8月14日交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14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又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0月18日,浙江省公安厅又重新报送案件材料,11月19日,检察机关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3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包括杭杭萧钢构公司关于安哥拉安居工程相关情况的报告、中国证监会关于杭萧钢构股票内幕交易案信息敏感期的认定函、证券资金账户对账单、证券交易流水、银行存取款明细、转账凭证、存取款凭证、杭萧钢构股票交易数据等物证和书证,以及近50人的证人证言、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高峰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故意泄露内幕信息给知情人员以外的人,造成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应当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年,被告人陈玉兴、王向东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应当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陈玉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目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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