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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年4月25日生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进行分红。现将本次分红预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经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4.88,-0.03,-0.61%)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以本基金2009年 12月31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本基金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2009年年度收益分配,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人民币 0.40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10年3 月12日
2、场外除息日:2010年3 月12日
3、场内除息日:2010年3 月15日
4、红利发放日:2010年3 月16日(权益登记日后第2个工作日)
5、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10年3 月12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下午15:00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3 月16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3 月15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3 月16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投资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等红利再投资费用。
六、重要提示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通过场内场外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本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通过场内场外申请赎回(包括转换转出)的本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通过场内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通过场内交易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2010年3 月10日至2010年3 月12日期间,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
3、本分红公告为分红预案,若因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净值变动等原因导致每10份基金份额可派发红利低于上述分红金额或导致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否则本基金的本次分红事项仍按本预案实施并不再另行公告。
七、咨询办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欲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可采取如下方法咨询: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999; 0755-82353668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8.20,-0.04,-0.49%)、中国建设银行(5.63,-0.03,-0.53%)、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16.12,0.00,0.00%)、深圳平安银行、中国民生银行(7.36,-0.07,-0.94%)、中信银行(7.10,-0.03,-0.42%)、北京银行(16.77,0.00,0.00%)、中国光大银行、宁波银行(15.90,0.17,1.08%)、广发银行、浙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杭州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招商证券(28.60,-0.19,-0.66%)、广发证券(52.15,0.30,0.58%)、银河证券、海通证券(17.04,0.05,0.29%)、申银万国证券、兴业证券、湘财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22.30,-0.08,-0.36%)、中信万通证券、长城证券、东北证券(34.23,-0.12,-0.35%)、上海证券、平安证券、东海证券、中信证券(27.24,0.05,0.18%)、东吴证券、信达证券、齐鲁证券、光大证券(27.20,-0.40,-1.45%)、东莞证券、中信金通证券、财通证券、金元证券、宏源证券(21.47,-0.13,-0.60%)、西部证券、江南证券、华安证券、安信证券、财富证券、中投证券、万联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中山证券、广州证券、国联证券、世纪证券、浙商证券、日信证券、华林证券、方正证券、江海证券、华西证券、红塔证券、厦门证券、银泰证券、华宝证券、爱建证券、国金证券(20.45,-0.14,-0.68%)、华龙证券、民生证券、广发华福证券和东兴证券等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
八、本基金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的重要提示: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开户手续时选择的分红方式无效,必须另行独立办理一笔本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业务,方可设定符合投资者需求的本基金分红方式。投资者未单独办理分红方式选择业务或仅在办理本基金开户手续时选择分红方式的,按照本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视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颁布的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投资者对同一基金账户项下在不同销售网点开立的不同交易账户内的本基金份额可以分别设定不同的分红方式,该规则于2009年8月7日起实施。
3、投资者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即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
4、请通过场外投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本次分红的权益登记日前务必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坐席或登陆公司网站核实基金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管理人及中登公司记录为准。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及中登公司核实的基金分红方式与投资人要求不符或与相关代销机构记录的投资者分红方式不符的,投资者应当要求相关代销机构于2010年3月11日前(含3月11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定或变更分红方式,以达到投资者的要求。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