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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交易会员端系统接口开放指引
一、总则
1.1 为满足股指期货多样化的业务需求,解决以往核心交易系统与周边系统数据交互问题,促进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和《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制定《股指期货交易会员端系统接口开放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1.2 本指引从关键业务需求角度出发,定义最基本的系统接口要求,以在各会员端系统提供商之间形成一套接口开放机制。
1.3 本指引适用于股指期货交易会员端系统接口提供方、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金融期货会员单位、行情提供商。
一、接口提供方为股指期货交易会员端系统的主要提供商。
二、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金融期货会员单位包括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以及特别结算会员。
三、行情提供商为股指期货行情信息的主要提供商。
二、接口开放范围
2.1 本接口范围定义以系统满足客户交易和会员单位风险控制的最基本需求为标准,具体如下:
一、登入接口。
二、登出接口。
三、交易密码修改接口。
四、资金密码修改接口。
五、报单接口。
六、撤单接口。
七、报单查询接口。
八、持仓查询接口。
九、成交查询接口。
十、资金查询接口。
十一、行情发布接口。
十二、银期转帐接口(可选)。
十三、银期转帐查询接口(银行汇划可选)。
十四、客户信息查询接口(可选)。
十五、合约信息查询接口(可选)。
十六、结算单确认接口(可选)。
十七、取结算单接口(可选)。
三、编写要求
3.1 文档编写格式需符合规范。
3.2 各接口功能描述清晰完备。
3.3 数据字典完整、明确清晰。
3.4 除接口文档外,每个接口功能需提供代码示例,需为编译通过的可用代码,并提供编译环境描述。
3.5 提供为使用方进行接口测试所提供的测试环境的技术参数。
四、发布方式
4.1 本指引经证监会审议通过后,在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予以发布。
4.2 所有接口文档仅限向适用方公开,同时接口适用方使用接口需按照一定的申请流程,重点考虑安全性,经协会审核后予以发布。会员单位需提交相关证明,系统提供商需签署保密协议等。
4.3 如接口提供方对接口内容进行变更,应当于软件版本发布20工作日内,通知协会,并发布新版本的文档,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发布变更内容。
4.4 发布本指引时,协会将同时在网站上公布各系统提供商名称。
4.5 协会将向所有会员单位建议使用通过协会完成接口开放工作的股指期货交易会员端系统的提供商。
4.6 对于没有及时对接口予以发布、更新版本的股指期货交易会员端系统的提供商,经会员单位申请,协会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站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