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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修改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到,其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二是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据了解,自2012年7月25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0号)发布、该年9月1日实施后,将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状况纳入监管范围逐渐成为各方共识,资本市场各方的诚信约束意识有所增强。
张晓军在发布会上表示,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制度,是使违法失信信息能够集中地、便捷地接受公众和投资者查询,是发挥失信惩戒作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方面;也是为了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强化失信惩戒。
而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则是在强化失信惩戒的同时,不能忽视对违法失信行为人的权益保护,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的确定问题,这也是理论界、实务界争论较多的难点问题。
张晓军说,截至目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就行政管理中产生的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作出明确规定。2013年开始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也仅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证监会在2012年出台《诚信监管办法》时,本着积极探索的原则,规定了一般违法失信信息5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市场禁入等10年的效力期限。
张晓军介绍说,经过近两年的实践经验积累,同时考虑到,从更深层次来说,诚信建设的宗旨更在于鼓励改过自新,应当给想重新做“好人”者以机会,拟对现行《诚信监管办法》关于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进行调整,即一般违法失信信息为3年,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