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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带头大哥一审获刑三年 当庭没表示上诉

1楼
老王第二 发表于:2008/5/26 12:59:00

  东方早报理财一周记者/汪蕊

  全国瞩目的“股市带头大哥”一案昨日一审结束。昨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秀杰(下称:“带头大哥777”)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部分股民誉为“股神”的王秀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61272万元上缴国库。

  “带头大哥777”当庭没表示上诉

  据了解,昨日,担任此案审判长的长春市绿园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谭方政在宣判后,就此案进行了解释。谭方政介绍说,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即为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明文规定: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谭方政解释道,“未经中国证监会的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上述业务。被告人王秀杰未经证监会许可,在互联网上从事证券咨询业务非法营利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

  据介绍,自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期间,“带头大哥777”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先后建立“777团队”、“777黄金客户”、“777钻石客户”等十余个QQ群,以每人3000元到370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年费,招募会员,并对交费会员进行证券指导。共收取16名会员交纳的会费,违法收入205612.72元。2007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有关部门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绿园区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立案,并于2008年1月9日,开庭审理“带头大哥”王秀杰案。

  值得注意的是,王秀杰昨日一审结束后没有当庭表示上诉。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警惕

  昨日,庭长谭方政特别提醒,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并非特例,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警惕、辨明是非,不要因自己的疏忽和大意而给违法者提供非法获利的机会,也避免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

  专业人士提醒投资者,不要相信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不要接受不明身份的投资咨询服务。对于信息也要多作鉴别,不要轻信论坛和其他非正规途径发布的研究报告和有关信息。

  相关律师还指出,对于“带头大哥777”等非法经营者的受害者,可以在司法机关追究非法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后,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也可以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刑事诉讼。

  对于此案,昨日一位律师认为判得太轻,“这个起诉罪名太客气了,按照目前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规定,其有诈骗的嫌疑。王秀杰收了那么多股民的钱财,不只是非法经营。因此,他还可能涉及集资诈骗罪。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便构成集资诈骗罪。此外,王秀杰还可能存在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

  而另一位律师则认为,罪名太过于笼统,“我国《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保险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这个规定相对笼统,只是明确了投资咨询机构要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需要获得批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针对个人还是空白。所以‘带头大哥’实际上是逃过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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