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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金所对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有哪些

1楼
老王第二 发表于:2008/6/10 13:37:00

  来源: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主要如下规定:

  (1)、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标准在期货合约中规定。

  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①出现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

  ②遇国家法定长假;

  ③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

  ④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调整期货合④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交易所应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2)、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最后交易日不设价格限制。

  每日开盘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一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①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十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价格生效。

  ②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十分钟,市场暂停交易的,熔断机制终止,重启交易后,涨跌停板价格生效。

  ③收市前三十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

  ④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3)、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持仓限额。

  会员和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投资者单个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2000手。

  ②某一合约总持仓量(单边)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该合约持仓总量(单边)不得超过该合约总持仓量的25%。

  ③获准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投资者持仓,不受此限。

  会员和投资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4)、大户报告制度

  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通过受托会员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投资者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应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要求投资者补充报告。

  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

  ②资金来源说明;

  ③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④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⑤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

  ①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②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③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④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⑤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

  ①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②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 2、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6)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7)、结算担保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数额。变动担保金是指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担保金。

  (8)、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

  ①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②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

  ③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

  ④会员资金异常;

  ⑤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

  ⑥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投资者;

  ⑦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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