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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有公证过的房产遗赠书,还不能证明房子是我的?由于没有按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市民顾女士手里的遗赠书可能无效,房产应归法定继承人曹先生所有。8月3日,这起官司在北塘法院黄巷法庭审理结案,由于被告曹先生表示放弃,原告顾女士如愿拿回了舅母遗赠给她的房产。
据了解,这套位于盛岸一村的有争议的房产,原本在顾女士的舅母名下。1997年,舅母在第二公证处做了遗赠书公证,表示将房子遗赠给顾女士。舅父舅母过世后,顾女士和家人就搬进了这套住房至今。
前不久,顾女士准备给自己刚出生的孩子上户口时,却意外得知:因为没有在遗赠后2个月内办理房产过户,视为放弃受遗赠。按照法律规定,这套房应归养子曹先生所有。不得已,顾女士把曹先生告上了法庭。
在其他亲戚的调解下,曹先生于开庭前写了一份“愿意放弃房产”的协议书,托代-理人转交给了原告。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冯朝昱提醒市民,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要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