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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桃诉称:自己和陈宝德于1959年2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后没有子嗣,结婚十年之后的1969年,两夫妻在省人民医院产科收养了刚出生的陈思明。之后,将陈思明抚养长大,供其读书至其成家立室,至今已经40年。2000年4月,陈宝德病逝,而在去世之前,陈宝德名下的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总共有两处,一处在海珠区南边路29号大院,一处在荔湾区恩宁路。该两处房产刘燕桃享有3/4的产权,陈思明享有1/4的产权。其要求法院判处:两处房产刘燕桃均享有3/4产权,而陈思明享有1/4的产权。
目前,刘燕桃住在南边路该处房子里,而陈思明住在恩宁路的那处房子里。
养子辩称:养母侵权
对养母的诉求,陈思明辩称:自己所住之恩宁路的房子,2000年1月8日以前是直管公有住房,1999年12月,该处房子进行房改,由于养父出全资买了海珠区南边路的房子,已经没钱再买这个了,这时提出由陈思明的妻子毛佩玲个人全资购买该处房屋,为免日后纷争,陈宝德立下字据证明该处房屋购房款由毛个人全资购买。
据此,陈表示,妻子毛佩玲应取得恩宁路该处房产100%产权,而由于1999年8月毛佩玲在该直管公有住房没有房改前就在此居住,户口簿显示包括养父母在内共有4人,而当年12月同样以四人名义购买,由于房改房购买需要户主作为该房屋代表人,因此购房发票写的是养父之名,但出钱的是自己老婆毛佩玲。据此,陈思明认为养母刘燕桃要求法院确认占该房屋的3/4的产权是对毛佩玲侵权。
同时,陈思明进一步辩称,2000年3月,养父在众亲戚面前写下协议书对房屋进行安排,恩宁路房产由儿子儿媳居住,海珠区南边路房子由其妻子居住。
在庭审中,陈思明对养母刘燕桃提供的关于恩宁路该处房产的购买协议中陈宝德的签名提出异议,认为其与提供的协议书不相符。
最后判决,养母如愿
此外,对于房屋权属份额问题,陈宝德1999年12月30日与广州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签订了购买协议,2000年1月10日付清房款,荔湾法院表示:尽管出具房产证时间为陈宝德死后,但根据房改房买受方定向的政策特点,该房权属归陈宝德,因此,该房屋为陈宝德和刘燕桃各占1/2,而对于继承份额问题,现陈宝德死亡,原、被告各继承陈宝德1/2产权的1/2,因此,对该处房产,刘该占3/4产权,而陈思明占1/4。同样,对于海珠区南边路29号大院的房产,刘燕桃占3/4的产权,陈思明占1/4。
法院:
养子诉称前后矛盾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2月,陈宝德购买海珠区南边路29号大院房产,2000年12月,房管部门以陈宝德为权属人出具房产证。1999年12月30日,陈宝德购买恩宁路的房改房,2000年1月10日付清房款,2002年7月,房管部门出具以陈宝德为权属人的房产证。
荔湾法院表示:对于恩宁路该处房产,陈思明提供了《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购房发票等文件,刘燕桃提供了购买协议和房产证,证实了陈宝德成为房改后的该处房产的登记权属人,而陈思明认为刘燕桃提供的关于该处房产的买卖协议中陈宝德的签名伪造一事,由于未提供证据,且其自行提供的《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明确写明该房改房的购买人为陈宝德“前后矛盾”,法院不予以认定。
而对于陈思明持有购房发票、证明书,认为“该房屋由其妻子毛佩玲出资,股改房为毛佩玲所有”这一说法,荔湾法院表示,不动产的所有人以在房管部门登记为准,陈思明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