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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20年的女儿竟然是别人的“种”
法院支持父亲要回赠与的房产
本报讯 这些天没有人比赵先生更郁闷,辛辛苦苦养了20年的女儿竟然是别人的“种”,日前,宝山区法院判决支持赵先生要回赠与“女儿”房产的诉请。
1988年11月11日,是个一心一意大发的好日子,家住崇明的赵先生与张小姐结婚,过年后的4月25日,女儿出生,一家人过上了幸福生活。1998年2月,夫妇俩在宝山区购买了一套房屋。2002年4月,在妻子的要求下,房屋的房产证加上了女儿的名字。
然而随着女儿长大,赵先生在女儿身上竟然没有发现一点与自己的遗传有关,甚至在夫妻都是O型血的情况下,女儿竟然是A型血,这让赵先生非常不爽,于是争吵加剧。
今年3月,二十多年的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赵先生向宝山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经当事人同意,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完成了亲子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书》,排除了赵先生与女儿之间的亲子关系,赵先生不愿看到的结果终于尘埃落定。虽然法院在离婚判决中为赵先生判了8万元的抚养费损失和3万元的精神损失,但赵先生的心已被刺穿。7月,赵先生又起诉“女儿”,称因自己误以为被告是原告的亲生女儿,才会在前妻的要求下,将三分之一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给被告,现已确定被告并非原告所育,原告对赠与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故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给被告的三分之一房屋份额。
法院认为,原告就房地产权利的赠与系基于被告为原告的亲生女儿,现被告已确定非原告亲生女儿,可以认定,原告对其赠与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其对被告的赠与依法可予撤销,撤销权的行使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在原告的离婚诉讼中,经过鉴定,才确定被告非原告亲生女儿,此时距原告起诉才2个月,所以判决支持赵先生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