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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兆华和宋秀英是南京市玄武区一对耄耋夫妇,两人膝下四个女儿。大女儿朱明娟是朱兆华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目前在外地生活,其他三女在南京。两位老人跟二女儿朱文娟住在一起,朱文娟身患重病,家境很困难,跟父母同住也算是互相照应。2002年,朱兆华因病去世,次年,宋秀英也走了。
2009年底,已经病入膏肓的朱文娟忽然委托丈夫刘强将其他姐妹告上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朱文娟夫妇提供了一份订立于2001年的遗嘱,遗嘱上以宋秀英的口吻写着:“我与丈夫朱兆华名下的房屋是朱文娟夫妇出钱购置的,朱文娟患有癌症,家境贫困,我们当时就答应日后将房子过户给她。现在朱兆华因患病神志不清,我代表我俩立此遗嘱,等我俩百年之后,该房由朱文娟一人继承。”
虽说是宋秀英的口吻,但遗嘱不是宋秀英亲笔写的,而是由一个叫周珺的人代为书写。据朱文娟的律师说,此人是朱文娟丈夫的外甥女。遗嘱上还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但没有宋秀英的签名,只加盖了私章。
两位证人出庭作证
南京玄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朱文娟因患病未能到庭,她请了律师,她的大姐、三妹和四妹也请了律师出庭应诉。
开庭后,朱文娟的律师出示多份证据,力图证明遗嘱有效,还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周珺是证人之一,她回忆了立遗嘱那天的情形:“朱文娟是我舅妈,那天,她喊我去见老太太,老太太躺在床上,神志很清醒,她跟我说,想立份遗嘱把房子留给朱文娟,请我帮忙写下来,我就把她的说法写了下来,之后老太太加盖了私章。当时舅妈的一位朋友也在场,并在遗嘱上签了字。”周珺提到的朋友是遗嘱见证人之一,这位见证人也出庭作证了,她陈述的内容跟周珺所说的情况一致。
被告席上的三姐妹坚持认为遗嘱无效。她们认为,周珺是朱文娟丈夫的外甥女,跟朱文娟有明显的利益关系,由她代写的遗嘱,很难让人信服。虽说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个并不在立遗嘱现场,是事后补签的名字;另一个倒是在立遗嘱现场,但她是朱文娟的好朋友,两人显然有利益关系。更重要的是,遗嘱上只有老太太的私章,却没有签名,这显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订立要求。对此,朱文娟方面的解释是,老太太当时在病中,不能签名字,但她的大姐和妹妹们坚持说,老太太当时的身体条件是可以签名的。
遗嘱有瑕疵被认定无效
原被告双方为遗嘱的效力争论不休,由于不断有新的证据和观点补充进来,法官组织了多次庭审,最终,法院对遗嘱的效力作出了认定:形式存在重大瑕疵,代书遗嘱无效!
法官指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而这个案子里边,帮老太太代书遗嘱的是受遗赠人朱文娟的夫家外甥女,两个见证人一个不在现场,一个虽在,却与朱文娟有利害关系,可见这几个人的见证都是无效的。另外,老太太未在遗嘱上签名,遗嘱上的私章到底是不是老太太自己加印的,目前也说不清楚。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这份代书遗嘱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伪造遗嘱的应丧失继承权,我们要求由我们仨继承房产,朱文娟没份!”庭审中,朱文娟的妹妹聘请的律师提出这一要求。法官没有采纳,法官认为,尽管这份代书遗嘱因形式上的重大瑕疵不具备效力,但也没有证据证明朱文娟伪造了遗嘱。现在没有生效遗嘱,二老留下的房子应当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不仅如此,法官还特别“关照”了朱文娟,因为朱文娟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嘱时应当予以照顾。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朱文娟一人拿50%的房屋产权,其他三姐妹按份额继承另外50%。判决下达后,她们都没有提起诉讼,据律师透露,她们内心其实还是很关心朱文娟的。